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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學生階段普及古建築保護的意義(下)

北京市第十九中學 薛永禎

2016年01月05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國外又是怎樣一種情形?

2014年的暑假我有機會到英國遊學訪問,英國對古建築保護的完備程度與我國形成鮮明對比,給我留下深刻印象。我參觀了威斯敏斯特大教堂、議會大廈、唐寧街10號首相府、大英博物館、聖保羅大教堂,這些着少則數百年多則上千年歷史的古建築,猶如一顆顆璀璨的明珠,鑲嵌在倫敦市區,吸引着全世界無數的遊客;除了這些重量級的建築以外,在倫敦市區遊覽隨處可見古建築的遺跡,甚至在普通的社區你都可以看見積累着歷史痕跡的教堂或是別墅,顯示了大英帝國深厚的文化底蘊。為何英國可以做到保留下來這麼多的古建築?在英國期間這個問題一直縈繞在我心中。回國後,我上網查閱了資料,發現英國早在很久以前就成立了古建築保護協會,此後更是頒佈了許多有關古建築遺址的立法,政府也成立了專門的機構和完整的體制來管理和保護古建築。

回過頭來看我國的古建築保護立法,又是一種什麼樣的狀況?我國是一個古建築大國,但其立法歷史卻很短暫。中國歷史上各個朝代,君王常以大國自居,並無保護古建築的法制,只有在飽受他人掠奪之時,才逐漸意識到保護的重要性,1930年才有國民政府頒佈了我國第一部《古物保存法》,但開始立法已比西方晚了大約一個世紀。總體而言,法制成熟國家都已經有了相當成熟的古建築保護制度,這些制度不僅在理論上合理清晰,實踐中也能發揮良好的作用,值得我們研究、借鑒。如義大利早在1820年就頒佈了《文物遺產保護法》,日本在明治四年(1871年)就公佈了《古器舊物保存法》,後來又制定了《史跡名勝天然物保存法》和《國寶保存法》,1950年制定了完整統一的《文化財保護法》,英國1990年制定了《英國登錄建築及保護區規劃法》,該法規定了建築保存通知單制度、登錄建築許可制度、購買通知單制度、登錄建築實施通知單制度、登錄建築徵用制度、登錄建築緊急保護制度、保護區規劃許可制度和城鎮規劃協議制度,上述規定對英國歷史性登錄建築和保護區的保護、建設、拆除、產權以及利用等管理內容和程式作了詳盡而全面的規定,是一部綜合性的歷史建築保護管理法規。該法程序清晰,主體明確,可操作性強,特別重視技術諮詢機構的作用,注重多種手段的相互配合,對我國現階段的古建築保護有着重要的借鑒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0年頒佈了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管理辦法,1961年,國務院正式頒佈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改革開放以後,國家加大法制建設的力度,於1982年全國人大常務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經過系統修改,全國人大常務會通過了新的《文物保護法》,此外還有一些有相應文物保護規定的法律,如《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等。

縱觀我國文物立法,雖然種類多樣內容寬泛,如《民法通則》、《物權法》中對“國家文物所有權:有了規定,但到底誰是權利主體、誰在文物的實際保護方面(如管理、修繕)承擔責任,誰來對那些損害國家文物的行為追究責任,實際上看不到任何細緻的規定。至於文物的使用,如文物研究。展示供遊客欣賞而收取門票等,則完全與”國家“無關,也與社會公益無關,這些權利基本都是保留在具體的佔有人或者持有人手中。現實生活中,“國家文物”是最為重要、最有價值的文物,但是其法律制度建設方面問題,存在非常明顯的缺陷。

案例一、2004年初,各地公園相繼舉辦冰燈展覽,地壇公園方面在沒有將展覽事宜報送北京市文物部門進行審批的情況下,私自把展覽設在了公園的主體部分。展覽開始後文物部門才得知此事,隨後就以地壇公園擅自舉辦展覽、嚴重損壞文物主體構造為由進行起訴。這本是一個涉及文物所有者、主管單位和經營單位的好案例,無奈最後卻沒有一個響亮的判決,案件結果不了了之。對此北京市文物局局長也曾表示,“由於《文物保護法》某些地方不清晰,操作性不強,導致官司無果而終”【孫憲忠著:《國家所有權的行使與保護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507頁】。

案例二、福建省漳州市文物局曾因某市級文物受到房地產開發商的破壞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因此而給國有文物所造成的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文物行政部門與房地產開發商兩者間的關係屬行政法律關係。而且法律沒有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提起相應的民事訴訟,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孫紅英:《福建漳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拆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許地山故居》,《今日福建》2004年1月8日】。

鑒於目前建築破壞的嚴重性及立法的滯後,建議文物保護應從娃娃抓起,從小普及古建築保護知識,在義務教育階段增加古建築保護的內容,培養孩子們——我們這個社會將來的主人公心底對古建築等祖先遺產的珍惜和敬畏之心,培養孩子們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瞭解和熱愛,對古建築的保護無疑具有不可忽視的戰略意義。應在小學、中學和大學中開設課程或者講座, 發展“文物大使”,成立“文物大使協會”,吸引年輕人加入到文物建築保護中來。節假日舉辦各式各樣的活動,帶領男女老少參觀文物建築,瞭解它們的意義和價值。

其實,我們有許多機會向年輕人和旅遊者普及文物建築保護的知識,只是很少有人動腦筋去做這件工作。比如,在報紙上和雜誌上開闢一些專欄,發表些有趣的短篇文章。現在已經出版了許許多多的旅遊書,可以說“汗牛充棟”“了,如果在一部分旅遊書上附一頁保護文物建築的常識,也未必是辦不到的事。可喜的是,一些有識之士已經開始了一些有益的嘗試。我新近參與的湖北彭家寨古建築測量活動,讓中學生近距離地與古建築接觸,親自參與到古建築的保護活動之中,對於強化學生對古建築保護的感性和理性認識,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古建築的有效保護,有賴於人們保護意識的培育,使其形成對歷史文脈的認知和文化歸屬感,逐漸養成保護文物的公共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同時也有賴於建立健全歷史文物保護法律機制的制度性安排。而社會予以公民組織團體化的公共利益表達,勢必進一步推動政府產生更大的責任感,令其作出更加迅速、公正的回應。

《中華遺產》2014年01期“托口 走上祭壇的千年古鎮”一文,講述了一個千年古鎮即將消失的命運。托口,這個有着千年歷史的古鎮,不僅有着豐富的古建築遺跡,還有傳統的非物質文化手藝。然而為了修建水電站,托口這座古鎮即將走上祭壇,面臨被水淹沒的命運。這篇文章在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不禁為托口古鎮,還有許多和托口古鎮一樣消失的古建築而扼腕歎息。難道我們就只能眼睜睜的看着古建築的消逝而無能為力嗎?梁思成先生50年前的努力沒能救得了古城北京,老北京已經被林立的高樓淹沒了,只留下記憶和想像。50年前我們拆了古都北京,50年後我們還在幹着同樣的事情,我們以經濟建設的名義,堂而皇之地幹着破壞祖先遺產的事情,無數的托口正在或即將被淹沒。這樣的悲劇何時才會停止上演?除了儘快完善我國古建築的立法,全民古建築保護意識的提高,在國人心中播下敬畏祖先,保護民族遺產的種子,恐怕才是根本解決之道。保護古建築等中華文明的遺產,是全社會的事,是長期的事,希望政府加以重視,也希望更多的社會機構積極參與。希望我們在快速發展經濟,享受現代文明的先進成果時,也能保住中華文明的根,讓數千年延續的中華文明,不至於斷送在我們手里,讓我們的後代不僅有摩天大樓可以住,也有數千年前的神廟可以瞻仰,千年古都可以緬懷,千年古鎮可以遊覽,而不是只靠圖片和想像去認識我們的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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