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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門: 禁止安排職校學生到酒吧、夜總會等場所實習

2016年05月03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本報綜合報導】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今日召開發佈會介紹《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有關情況。

據悉,日前,教育部與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

《規定》強調全過程管理,突出實習的教育教學屬性,對一些重點環節,如實習協議、實習報酬、禁止事項等作了強調和細化,指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增強學生綜合能力的基本環節,是教育教學的核心部分,要求實習崗位應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

《規定》對實習中的學生權益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求“無協議不實習”。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二是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避免“廉價勞動力”現象發生。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三是提出明令禁止事項。對不適宜學生實習的情況,如安排一年級學生頂崗實習,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等,均予以明確禁止。四是指出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五是對頂崗實習學生占實習單位在崗人數比例作出約定。明確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規定》明確不得通過仲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對違規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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