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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兴中教授的五场人气极高的讲座被赞是睿智的学者

2019年06月25日 11:06:10  來源:香港法治网

於兴中教授,法学博士,是国际著名的法理学家,现为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the 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 讲席终身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省千人计划”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文化、香港宪政、司法改革。

於兴中教授在甘肃律师专项培训班的照片)

19855月至19869月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思想史研究所做访问学者,1986年以后任西北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讲师。

1988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1991年取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取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95年到1998年在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19983月至6月为北京大学访问教授,19988月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员、讲师,2000年始受聘于香港中文大学,2006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2012年起任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

於兴中主要研究兴趣为法理学、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文化、香港宪政、司法改革。主要著作有《法治与文明秩序》《法理学检读》《法理学前沿》等。

记者和於兴中教授初次接触是在一个朋友圈里,感觉於兴中教授博学多才、平易近人。得知,於兴中教授说要来北京高校作学术报告便展开了一系列的对话

记者:於教授您为什么要选择这五所高校做讲座呢?

於教授因为我欠这些高校的债,必须还呀!

听到於教授这翻回答才想起,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说“已经邀请了於教授达三年之久了”,才明白於教授所言所实!记者对於教授说,通过我们网站发布出来后,就有证据证明已经还债了!於教授禁不住哈哈大笑起来。

记者:为什么要选择五个不同的题目进行演讲呢?

於教因为我不喜欢重复做一件事情。

记者:这五个题目之间有内在关联性吗?

於教我的研究领域本就很宽泛,这些内容之间的联系肯定有,但是,联系并不是很密切。

记者:这么广泛的领域,您怎么保证自己都能站到前沿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呢?

於教授: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以下是记者整合归纳的於中兴教授所作五场学术报告的内容:

515日晚,第119期法治政府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於兴中教授主讲题目是《数据治理与数据公开》。他认为,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数据资源的重要性堪比石油资源,数据分析工具的发展,以及数据技术的革新,补充了传统认识论的不足,由数据得出的结论既是经验的又是理论的,这使得科学研究得以从分析走向解析,从推理走向预测。同时,数据精英和数据文化的产生,造成了数据大亨与数据贫民的相对存在,一些社会、法律和政治问题相应而生。由此,数据治理的议题变得格外重要,而这一问题有经济发展、公共秩序、个人利益保护三个不同的观察角度。

在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议题是如何消解数据垄断。在数据世界被所谓“巨头”垄断的状况下,数据市场的门槛相当高,个体以及小型市场参与者根本无法与其竞争,需要防止这些“巨头”超出商业目的地使用数据,进而从对经济利益的垄断开始逐步影响政治。在公共秩序层面,反数据暴力是当前的主要议题。一方面是因为数据暴力还没有被完全认识,如网上霸凌、报复性艳照、网络攻击、数据盗窃、强迫性使用他人数据等行为。

另一方面当前的治理主体和治理模式都存在争议,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模式选择上对“治理”“管理”“管制”等模式的探讨,都反映了民众参与的重要性。在个人利益保护层面,如何保护“作为人权的数据”尤为重要。

51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系列讲座第五十六讲在凯原楼举行。於兴中教授以《正义:从粗糙到精细》为题进行演讲。在本次讲座中,於兴中教授将重点放在法治进程中正义的实现上,介绍了新兴的愈疗法理学的形成、发展及其关切的问题。

於兴中教授指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取得的进展,为学界进一步探讨如何在司法审判、司法执行等环节精细化地实践正义提供了基础。具体而言,正义的精细化应该在法律观念、法律性质、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人和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裁量权等六个方面发生转变,使之更为理性、更加人道。愈疗法理学就是正义精细化的一个理论成果。於中兴引用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话“正义就是智者的慈善”,提出了法律如何展现其优雅、慈善的问题同样事关正义。

517日,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於兴中教授从五个部分对《数据时代法律人的学习任务》进行了讲解。

第一个部分是:数据时代的概念。他通过举例为我们深入讲解了应当如何从法律角度来认识时代:一家专利事务所雇佣了第一个机器人律师ROSSROSS不仅能回答法律问题,还能时刻关注最新判例,更能进行深度学习。

第二部分是:法律人的概念。於中兴於兴中教授在这一部分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明确了法律人和法律共同体的概念。第三部分是:法律人的形象。他认为:研究法律人的变化首先要认识传统法律人的形象,理想中的法律人应当是“独立不受影响、非政治、非商业性的法律专业人员”,而现实中公众对律师的看法可能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第四部分是:变化中的法律职业和法律人。於兴中教授对传统法律人进行讲解后,生动细致、提纲挈领地回顾了法律职业和法律人的发展变化。第五部分是:数据时代法律人的学习任务。

520日,数字经济与法律前沿问题系列讲座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行。於兴中教授主讲了“数据资本主义与法学教育”。他首先指出,我们现在所处的数据时代是由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科技、新技术所构成的时代,而这个时代的特征就是新科技、新技术的成果转变为统治、控制与监控的工具。他针对数据法学体系提出了自己的思考:首先,“数据与法律”类课程由于是在既有法学体系内部整合而相对容易开设;其次,“数据法学”类课程如计算法学已经相对成熟并成体系;另外,还可以开设具体的数据部门法学类课程,如个人数据保护法、数据交易法;还有作为研究方法课的数据法学,已经与社科法学、教义法学并存为第三种法学研究方法。

於兴中教授对于数据时代的法学教育而言,最可行的就是设置数据法学专业,清华大学已经设置了计算法学专业,数据法学应该培养通才与专才,这并不是抛弃传统的法学教育基本结构、基本方法和课程设置的门类,而是在传统的基础之上培育专才,兼容数据分析能力和法律技艺。

521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举办了“惠园•智道”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主题系列讲座第一讲,於中兴教授主讲了“数据权的意义和范围”。他以数据主义作为背景切入,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解。第一部分结合当下最新英文著作,介绍了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数据权的意义;第二部分聚焦于何为数据权;第三部分界定了数据权的范围。於兴中在讲座的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数据主义”一词的由来以及数据主义的利弊。

於中兴教授指出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看数据主义所体现出的利弊两个面向。有利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第一,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开阔视野,促进工业革命。第二,促进各种范式的扩展或转换,实现从分析到解析的发展趋势。第三,便利人们的生活。弊端主要体现在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出现数据精英与数据文盲、数据大亨和数据贫民窟、社会精英、大众社会与超精英社会分化的现象。在讲座的第二部分中,於中兴教授阐述了数据权的概念。

於中兴教授通过对数据、权利及数据权等概念进行界定,进一步阐释数据权作为权利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将数据权作为人权,另一方面是将数据权作为财产权。於兴中教授还分析了对于数据权利的认知存在两种经典理论:一是权利选择理论,强调公民具有选择的自由,但其存在的弊端是选择范围的有限性。二是利益理论,其主张保护公民的自身利益。讲座的第三部分围绕数据权设定范围的界定展开。於中兴指出数据权的设定范围主要用以解决个人数据权的边界是什么、企业数据权的范围是什么以及数据权相关的公共领域如何界定等问题。

於中兴教授这五场讲座人气极高,吸引了许多高校的老师同学以及法律实务界人士专程前来听讲。记者在此引用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的评语作为结语。潘院长说虽然我和於兴中教授近距离的接触只有三次,但是,我确信,於教授是一位率真、睿智、朴实的学者!记者:马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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