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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債權保障制度》已生效

(法務局供稿)

2016年01月11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自行制定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有關保障勞工基本權利方面,隨著本澳社會的發展,有必要以更符合現況及更詳細的方式作出規範,因此,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去年已獲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且自今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對勞動債權訂定保障制度,以確保當債權未獲債務人履行時得到支付。

受保障的勞動債權

《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規定不論本地或外地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下列債權的支付受該法保障:

(一)僱員的基本報酬(但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為限)。

(二)僱員的賠償或補償,包括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或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等(同樣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為限)。

(三)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的損害彌補,但以僱主未依法將相關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的情況為限。

(四)《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的因廢止外地僱員聘用許可而導致的賠償。

(五)《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的外地僱員的住宿費(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的債權為限)。

(六)《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的外地僱員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

此外,不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僱員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引致的損害賠償亦受該法所保障(以僱主已依法將相關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因處於破產程序而未能履行的情況為限)。

法律亦規定,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時,其家人(第40/95/M號法令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亦可獲該法保障支付有關的損害賠償(以僱主未依法將相關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又或該責任已轉移,但因保險公司處於破產程序而未能履行的情況為限)。

提出申請

《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規定,利害關係人必須先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提出申請,並在未能透過司法途徑收回全部或部分債權的情況下,才能獲基金支付法律保障的債權款項。

此外,利害關係人亦可於法定期間內先向基金提出“墊支”申請,以獲墊支不超過受保障金額的一半款項,藉此可透過更為快捷的方法得到援助。不過,如僱主或保險公司已償付債權,或法院最終裁定不存在債權等情況下,利害關係人便要將已獲墊支的款項返還給基金。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有關基金的組織、管理和運作由第24/2015號行政法規訂定。按照規定,基金的收入來自: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的聘用費的百分之五;澳門特區財政預算的轉移的收入;基金依法支付而代位取得的債權款項,以及運用本身可動用的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等。

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的規定,可致電勞工事務局(2871-7810)查詢,亦可瀏覽勞工事務局www.dsal.gov.mo及法務局www.dsaj.gov.mo網頁,得悉更多資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1條至第1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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