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法律认可,但是,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会受到制约,从而导致舆论双方受到一定的制约。客观上,舆论监督法律真空现象出现,不仅会使舆论监督的法律援助显示出一定缺陷性,同时也会给新闻媒体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带来一定的制约。但是对于新闻工作者以及新闻理论研究人员而言,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寻找法律授权的依据是有限的。因此,当很多记者遭到不法侵害时,法律所制定的保护体系就显得十分不足。所以,在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应该加强舆论监督法制化,为实现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舆论监督概念
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自由性表达,这种自由表达的模式对社会公众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舆论的社会监督职能主要是对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自己的一种具有倾向性的意见。这种意见,会给评价对象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道德压力,从而在无形之中形成一种束缚性力量。可以发现,舆论中所具有的社会监督功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影响。我国的舆论监督可以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
广义舆论监督主要是指人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对公共事务发表言论的现象。
狭义舆论监督也被称之为新闻监督、媒体监督,通常情况下是通过传媒形式发表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从而对相关事务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例如,新闻传媒将政府政策中的不完善意见、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贪污腐败等现象公布于众,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舆论压力,使政府在改革过程中逐渐优化不恰当的政策内容,对不法官员进行处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传媒舆论监督现状分析
1.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化程度较低
就现阶段舆论监督体制而言,其法制化程度较低。首先,新闻舆论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例如,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的过程中,新闻记者经常会受到攻击,导致其人身权以及舆论监督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对于传媒企业而言,很多记者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意识,对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缺乏保护意识,从而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社会主体对舆论监督的认识不足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地方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严重不足。例如,当省市政府的决策及行政中出现问题时,很少会在省市媒体中得到体现,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中央级媒体上会有所展现,反映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中的地方性保护倾向。
3.舆论监督机制不全面
现阶段,我国的舆论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不能对舆论监督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机制来保护,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只是依靠舆论进行监督,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管理系统。因此,在现阶段,社会舆论监督体系构建中应该加强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党内监督,形成多层次综合性的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4.新闻腐败失去监督的意义
新闻腐败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严重违反客观事实的原则,对一些新闻进行虚假报道,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法制视角下舆论监督中的难点分析
1.法律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的随机性之间的矛盾分析
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制度体系,当一部法律出台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律条文及内容是不会变动的,其变动的常见情况就是对其进行修订,因此可以发现法律制度是相对稳定的。而新闻媒体涉及的内容始终会在时代前沿,而且也要随时与外界事物以及时局有着紧密联系,这就意味着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具有一定的变动性特点,这种变动性是很难适应法律稳定性的。例如,拿破仑时期所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直到现在仍然适用于法国民众,其法律制度仍然处于一种稳定状态。但是,以我国“文革”时期的新闻为例,这一时期的新闻媒体缺乏舆论监督,只是要求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做好宣传,内容过于假大空,随着媒体行业的发展,其基本导向也发生了改变,而且,舆论导向也是随着社会文化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出现了传媒舆论的随机性。
2.法律刚性及意识弹性的矛盾分析
法律是刚性的,对是非的判断及问题的说明是明确具体的,绝不能模棱两可,出现几重解释,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是弹性的。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比如股票、期票,过去是资本主义的东西,现在不会说了。这主要是由于人们的意识形态是不能被强迫的,这也是意识形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处于匮乏的原因。
3.权利的普通性与权力的等级性的矛盾分析
法律规定的权利是面向社会的,在法律语境下,社会主体不分等级,权利面前人人平等。新闻传播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新闻法律法规要规定新闻工作者拥有什么权利,作为社会主体的新闻工作者也是不分等级、一律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传媒实际上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的,分为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地市级媒体,还有县级媒体。每一级媒体中,又分为综合性媒体、行业性媒体,分别隶属于不同级别的党委和其他团体领导的组织,不同级别的传媒进行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的功能是不同等的。基于此,笼统地规定普遍适用的采访报道权、批评权,反而会使法律失去可操作性。
法律视野下传媒舆论监督职责优化分析
1.明确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掌握着大量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内容,因此,应该将他们作为主要舆论监督对象,而且,国家机关的工作信息应该尽可能向公众公布,从而防止相关人员滥用私权为信息不公开提供理由,损害信息相关人的利益。例如,对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事件以及突发事件,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给予公开,而且,法律规定可以公开报道的内容,任何人和组织不能利用特权进行干扰。
2.确立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定主体地位
现阶段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既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司法权力,而这一权力主要源自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般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判、建议等内容的延伸。舆论监督权的不明晰给媒体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在我国新闻立法过程中,应该对众多国家新闻立法分析,在法理及立法上合理解决新闻媒体的突出性问题,明确其作为法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障新闻媒体正常运行的同时,制定系统性的法律规定,为媒体舆论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3.建立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随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建立,应该明确媒体监督权的主要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是实体方面,对于权利义务而言,应该通过对媒体单位、记者以及国家机关等不同主体,来确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二是程序方面,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构建过程中,法律现场程序的建立十分重要,例如,记者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要出示相关证件;其三是法律责任方面,要根据侵犯舆论监督权的行为性质及后果不同,建立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从而充分保证媒体监督权顺利行使。
(作者单位: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CF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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