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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女老闆狀告14歲男孩 起因只為一套房

2016年11月18日 11:20:28  來源:南方都市報

【本報訊】據南方都市報報導,珠海一14歲初中生鄒某在網上買了假的美國護照,並結識了某旅行社老闆和女士,謊稱自己系珠海某房產公司老總兒子,可以幫和女士購買學區房,和女士先後為其支付機票費用並轉賬給鄒某合計4 8萬餘元。最終學區房無法兌現後,和女士選擇報警。這才知道鄒某的真實身份,後悔不及,並上法院起訴要求鄒某返還錢財。日前,這一頗戲劇性的案件二審開庭,法院判決鄒某返還財物,如鄒某還不起,鄒某父母則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自稱房產公司老總兒子

法院查明,2014年,少年鄒某來和女士的旅行社用海外護照購買機票,雙方逐漸認識。在聊天中,鄒某得知和女士要買一間學區房,便自稱是珠海某開發商老總的兒子,可以幫和女士買到該社區學區房。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13日,和女士按照鄒某的要求,為鄒某支付機票款381247元、酒店房費30561元,並於2014年5月19日通過支付寶付款6099元為鄒某購買蘋果筆記本電腦,先後九次轉賬共計70900元至鄒某指定的何某銀行帳戶。以上合計488807元。

2014年10月31日,和女士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己被詐騙。

真實身份為初中生

經調查取證,2014年12月10日,鄒某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供述:其自幼在珠海市讀書至初三,後輟學在家;2014年1月份左右,其去和女士旅行社報旅行團,認識和女士,後成為朋友,5月30日其聽和女士說小孩要讀小學,想買一套學區房,其就跟和女士說其父親是珠海某知名房地產的老總,他那裏有房賣,並將電話號碼給和女士,其通過該電話以其父親的身份與和女士發信息聊天併發了一份郵件,內容為一份關於房屋買賣定金協議書給和女士,聲稱是購買房子的合同。

之後,鄒某一直在旅行社訂機票和訂酒店房間,但一直沒有付款給旅行社,其間還要求和女士給其轉賬,因為其當時跟和女士說,可以在買房付款時從房款中扣出來,抵銷其訂機票和酒店房間及轉賬給其的錢。為了使騙局看起來更真實,鄒某還通過打電話到售樓部預約,叫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帶和女士丈夫去看房子。

另外,鄒某還以同樣身份,以各種名義騙取另一受害人黃某共計人民幣150000元。

法院說法

鄒某父母應承擔償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鄒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的手段,以詐騙的方式騙取和女士款項,侵犯了和女士的財產權利。不過,鄒某在實施詐騙行為時未滿十五周歲,系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審法院判決鄒某向和女士返還488807元,並支付利息,鄒某父母在鄒某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支付時予以直接承擔上述第一項償還責任。

記者瞭解到,一審中,鄒某和父母三人提出反訴,要求和女士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作出書面賠禮道歉,同時賠償損失300000元。一審之後,鄒某和父母提起了上訴。

鄒某父母認為,和女士明知鄒某是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是在讀初二學生,在鄒某監護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仍為鄒某的具體行程作細緻安排,從珠海市區送至珠海機場,到港後派賓士、奧迪接出接入,安排餐食、豪華酒店住宿,返回到珠海後派車從機場接回市區,事無巨細。和女士明顯存在過錯,從一開始就提供蘋果手機、禮物等方式腐蝕鄒某。此外,鄒某家長認為,和女士向鄒某提供財物的行為實質是饋贈行為,是贈與。

對此,二審法院表示,本案屬於典型的民事欺詐行為,權衡雙方的過錯,鄒某屬於故意欺騙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欺詐明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次,雖然受害人和女士在代訂機票、酒店及轉賬的過程中,沒有對鄒某的未成年人身份資訊進行進一步的核實,存在一定疏忽,但對比侵權人鄒某惡意欺詐的過錯,和女士的疏忽過失較小。鄒某本應在校園上學讀書,接受義務教育,而在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間,鄒某並未正常上學,而是處於經常翹課、連續外出飛行的脫管狀態,對此,作為父母,對子女的翹課情況疏於管教,未盡到教育的監護責任。鄒某母親無視銀行卡異動,已經構成了監護責任的重大失職,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因利息重新計算,應返還和女士人民幣488807元外。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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