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公民个人信息”?怎样算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
图为发布会现场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在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
具体来说,这份《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 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资料图:广东茂名警方打掉一涉5省12市的电诈犯罪团伙
何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三条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提供”的认定
发布会上,颜茂昆表示,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颜茂昆称,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基于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关于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
基于此,《解释》第三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资料图:广东警方成功摧毁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图片来源:警方供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针对上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了说明。
——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解释》第五条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些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这些情形最高可判7年
《解释》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
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 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资料图:云南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被抓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如何判?
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 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3)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情况可以从宽处罚?
此外,颜茂昆表示,《解释》还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则,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人积极认罪悔罪。
《解释》第十条明确,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资料图:广东茂名警方缴获电信诈骗部分物品
网络运营者泄露个人信息,如何定罪?
颜茂昆介绍,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 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据悉,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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