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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雷射笔案 改控藏武器罪成

2019年11月08日 09:17:39  來源:香港商报网

【本报讯】修例风波以来首宗雷射笔案件,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少年庭裁决,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考虑所有证供及证据后,引用《裁判官条例第二十七条》,将刚满16岁被告藏有雷射笔的控罪,由“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用具”,改为“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并裁定被告1项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及1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罪成,押后至本月25日判刑,期间索取青少年罪犯评估委员会、劳教所、更新中心、教导所报告。已被还柙近7星期的被告须继续还柙,面临的最高刑罚是监禁2年及3年。此案也是修例风波以来,首宗同类定罪案件。

法官指关键在管有意图

苏官甫开庭即引用《裁判官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如控罪有缺憾、证供与控罪不符时,裁判官必须及有责任修订控罪,即将首项控罪中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为“攻击性武器”。辩方大律师赵嘉铭反驳指,修改控罪无必要性及造成抗辩不公,无论是工具抑或是武器,控方只须证明被告是否有意图使用该物品,惟苏官考虑后,认为辩方早前没有对证供或证据作出重大的挑战,直言此举不会对被告带来不可挽救的不公,最终决定行使权力改控。

可罚款5000元或监禁2

就读中三的少年,被控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十七条》下一项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921日,在屯门站公共交通交汇处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支发出绿色强光的雷射笔。他同被控在《公安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同日同地管有长80厘米经改装的长伞、长55厘米的行山杖。首项控罪修订前后最高刑罚同样为罚款5000元或监禁2;后者刑罚则为监禁3年、判入劳教所、更生中心或教导所。

被告继续否认两项控罪,审讯毋须重开。苏官认为,两名警员的证供均为诚实、可靠,被告属自愿回答警员查问,承认出现在该处的目的是参与游行。苏官认为雷射笔本身不是攻击性武器,但考虑现场因素:“如只是身处和平示威中,毋须带备雷射笔或其他涉案装备。”

另拥改装雨伞可作攻击用途

苏官又形容被告砌词开脱:“若然两伞烂咗,为何不立即抛弃,反而要将行山杖藏在雨伞内?”加上雨伞经改装露出47厘米的伞柄,被告能躲于伞后攻击警方,使攻击范围增加。

被告闻判后落泪,不时紧咬双唇望向前方。

赵大状庭上呈上7封求情信,透露患有读写障碍的被告因此事使其七旬老父操劳,已深感后悔;又称此事源于前所未见的社会运动,被告犯案非为个人利益,重犯机会极低,目前遭还柙近7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训,冀法庭判短期监禁式刑罚,令其可实时获释。

扮记者藏伸缩棍 港大生囚6

陈子谋。资料图

728日中上环爆发严重暴乱,警方共拘捕49人。其中一名香港大学二年级内地学生声称怕被袭,故穿黄色反光背心“扮记者”,并被遭搜出一支伸缩棍,他早前承认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裁判官考虑过背景及劳教所报告后,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其监禁6星期。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指,控方选择以《公安条例33条》起诉,判刑只限于监禁或劳教中心,考虑到被告陈子谋(24)管有的伸缩棍是用作自卫,从未展示或使用,故无任何证据证明陈是参与暴动之一员,因陈承认控罪故获三分之一刑期扣减,最终判处监禁6星期,不得缓刑。

男子刑毁旺角站保释 再涉太古城袭击案

有人因不满警方831日太子站的搜捕行动,于96日在太子站、旺角站及油麻地站聚集,要求港铁交出当日的闭路电视片段。期间一名29岁男侍应涉手持棍棒,毁坏港铁站内价值约22万元的闸机、电视、售票机等,被控一项刑事毁坏罪,案件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裁判官应控方申请,将押后案件至125日再讯,以待索取进一步法律意见。惟被告涉于保释期间,于日前太古城中心的血案袭击伤人男子当场被捕,控方反对其保释外出。最终裁判官拒绝其保释申请,被告须还柙看管。

毁坏值22万入闸机售票机等

被告容志强报称任侍应,被控于本年96日在旺角港铁站近E出口大堂内,无合法辩解下损坏属于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的6部出入闸机、8部售票机、1部电视屏幕、1条扶手电梯、1部闭路电视、1支光管及天花,意图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损坏。

控方透露,当日价值约100万元的旺角站设施被毁,其中被告涉嫌挥棍破坏五分之一,即约22万元的设施。

据了解,有新闻片段拍摄到疑为被告的男子,于本月3日太古城冲突中,至少两次以金属伸缩棒攻击咬甩太古城西选区候选人赵家贤耳朵的施袭者,他其后被警方当场拘捕。

的士藏40支汽油弹 的哥申保释被拒

数据图片

警方1020日在大埔截查可疑车辆时,发现一辆没有载客的的士上有40支汽油弹、3樽汽油及2个打火机。声称在休息日接生意的的士司机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案件安排在1218日再讯。该名司机昨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陈庆伟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表示控罪严重,一旦罪成司机须面对长期监禁,故拒绝其保释申请。

报称任职的士司机的31岁被告曾伟龙,被控于1020日在大埔露辉路近汀角路交界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共40支汽油弹、3樽汽油和2个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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