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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刊宪今生效 情急警可无手令搜证

2020年07月07日 11:05:50  來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今日生效。图为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警方首次举紫旗警告示威者。中通社

【本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昨日刊宪公布,并于今日生效。特区政府刊宪报告指,全国人大常委会630日正式通过香港国安法,并按基本法第十八条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区政府于同日晚11时刊宪公布实施。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国安委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细则确保惩治罪行保障人权

昨日,行政长官于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本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政府发言人指,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

《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包括7项(见表):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数据,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提供数据和提交物料等。

有关细则参照多条现行法例中有关特殊情况下容许紧急搜查的条文,包括《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等。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未按令删危害信息者罚10万囚1

为确保上述有关措施能有效实施,《实施细则》亦按需要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

举例而言,若无合理辩解,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如有服务商未有遵从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协助的要求,一经定罪,则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数据,则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但有理由相信有关资料是真实、正确及完整则属合理辩解。

至于其他各项,有关的罪行及免责辩护(如有订明)与所参考的现有法律条文大致相同。在合适情况下提供辩解条文,可以为无法遵从要求的人提供合适的辩解理由。上述实施细则符合香港国安法及基本法的规定,包括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政府代表今于立法会讲解国安法

政府代表今日会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员会联合会议,向议员讲解香港国安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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