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应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由单位公款支付。日前,宁波市纪委监委通报的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就包含了这不可思议的一幕。事情还要从去年9月镇海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的一次监督检查说起。
“施建苗不是半年前就已经转任到贵驷供销社了吗?怎么还在这里发工资?”在镇海区供销社下属单位骆驼供销社,一张财务报表引起了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注意。2018年8月就已经转任贵驷供销社主任的施建苗,其当年12月份的工资居然还在原单位发放。
转岗近半年,工资为何没有及时转到新单位发放?是不是还有其他原因?带着这些疑问,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了深入检查。
经过核对工资报表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财务报表,派驻纪检监察组很快发现了蹊跷。除了工资,供销社还用单位资金支付了职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是由个人承担吗?为什么用单位资金支付?”工作人员问。
“考虑到单位职工收入不高,想为职工谋点福利。”施建苗辩解。
然而,为职工谋福利不能以违反法律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文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施建苗的行为违反了纳税义务。
打着为职工谋福利的幌子,背后往往掺杂着个人私利。调查结果表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骆驼供销社以单位资金支付包括施建苗在内的8名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2.6万余元。2020年11月,施建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为推动全区供销系统以案为鉴、完善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迅速向镇海区供销社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要求供销社对本级及其下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建立健全公款存放、财务管理等制度。区供销社党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辞退骆驼街道供销社工作人员1名,追回以单位资金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并对原骆驼供销社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据悉,镇海区供销社已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下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完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9个,供销社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逐一开展了廉政谈话,切实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宁波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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