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增长很快,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前所未有的改观。但房屋买卖交易活动中,部分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用他人财产或购房款的目的,以“一房数卖”为手段实施诈骗,使购房民众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对记者表示,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一房数卖”的定性纷争较大,建议借鉴“醉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
李晓林表示,由于交易程序中信息不对称,买房人很难及时、全面、完整地掌握卖房一方的行为及证据,往往在“一房数卖”成为事实才能发现自己受害,而警方往往简单地以开发商是否“跑路”等“要素”作为判断其是否存在诈骗故意的依据,导致受害人的刑事报案很难被警方受理,最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赔偿,然而进入民事诉讼也并不能够确保受害人得到真正公平的赔偿。
对此,李晓林建议,对“一房数卖”的受害方向刑事方向报警的受理门坎要适度降低,警方应综合研判案由中诈骗故意的因素和线索。同时,受害买房人如先行发起民事诉讼,民庭应对案由中有否涉嫌诈骗故意的事实依据的审查把握“关口前移”,以优先向刑事诉讼移送为取向。“应借鉴‘醉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推动对恶意“一房数卖”的刑罚力度,既具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也可以产生震慑作用,有利于扭转近年来此类案件高发频发的局面。”
由于“一房数卖”受害人往往至少二人或更多人,他们中间客观上存在着救助补偿谁优先谁依次的问题。例如所购买的房屋,谁取得房屋实物所有权,谁应获得其他形式的赔偿。这个问题也是长期困扰买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现实问题。“虽然既往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基本成熟或正日臻完整,但在各地方各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却出现偏差,最突出的是,有的法院甚至中院过度强调是否‘网签’,并以此对抗高法的顺位原则。”李晓林表示,过高地赋予“网签”这一新生技术手段在房屋买卖中的法律地位是没有上位法法律依据的。
北京市高院早在2014年就明确提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为此,李晓林建议,应坚持按最高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既定原则,审理既往此类案件既有利于当前类似久拖难决历史问题的从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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