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溢利证券有限公司(溢利)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在处理第三者资金转帐时,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溢利于2016年2月至10月期间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尽管有预警迹象显示两名客户帐户内于2016年2月至5月期间的部分第三者资金转帐异常或可疑,但溢利仍在没有进行适当查询及足够审查的情况下处理并批准了该等转帐。此外,溢利没有妥善记录其声称曾就该等转帐而作出的查询。具体而言,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于有关期间溢利在没有将有关理由以书面方式记录在案的情况下,批准了第三者转帐。
溢利在事后为了将其声称曾进行的评估记录在案,就该等转帐拟备的书面评估表显示其并无进行足够的查询。
溢利声称已作出查询,但并不存在有关纪录(注2)。
溢利亦没有设立足够的政策、程序和监控措施,及为其职员提供充足的培训,以确保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监管规定获得遵守。具体而言,证监会的调查发现:
溢利在2016年10月之前并未设立任何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书面政策及程序。
溢利的职员并不知悉该公司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政策及程序,包括有关识别可疑交易以及向洗钱报告主任举报此类交易的政策及程序。负责处理资金提存的职员亦不知道溢利有洗钱报告主任一职。
溢利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没有向其职员提供充足的培训,以确保他们遵循其政策。
证监会认为,溢利的行为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及《操守准则》(注3及4)。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溢利的缺失持续了至少九个月,以及该公司在处理其客户帐户内的大额第三者资金转帐时持散漫的态度。
完
备注:
1、溢利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2、该等第三者资金转帐拥有《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第7.14及7.39段以及联合财富情报组的网站(https://www.jfiu.gov.hk/tc/str_screen.html)内所载列的其中一个或多个可疑交易的指标,当中包括:(i)与和客户无关连及/或其身分不详及/或未经核实的第三者之间有频密及金额庞大的款项转帐往来;(ii)客户的帐户被用作转帐渠道;(iii)过于繁复且不构成最合理、方便或安全的营业方式及/或超出持牌法团一般被要求提供的正常服务范围的交易;(iv)存在“掉头式”交易;及(v)有赌场牵涉其中。
3、至于有关的监管规定,请参阅《纪律行动声明》第6及8段。
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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