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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律师就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进行内幕交易的罪名不成立

2021年04月13日 09:36:15  來源:香港证监会

东区裁判法院裁定,执业律师梁柏强(男)在20141218日至201512日期间,就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时富金融)股份进行内幕交易的五项罪名不成立(注1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指,梁在关键时间是一项就时富金融股份提出收购的行动的法律顾问,并曾经在掌握关乎时富金融的非公开且价格敏感资料的情况下,买入时富金融股份。

裁判官刘绮云女士在裁定梁罪名不成立时,认为证人的证供有矛盾,及无法在没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梁知道有关资料属内幕消息。

证监会现正检视有关裁定。

备注:

  1. 请参阅证监会2019411的新闻稿。
  2. 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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