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裁判法院裁定,执业律师梁柏强(男)在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就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时富金融)股份进行内幕交易的五项罪名不成立(注1及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指,梁在关键时间是一项就时富金融股份提出收购的行动的法律顾问,并曾经在掌握关乎时富金融的非公开且价格敏感资料的情况下,买入时富金融股份。
裁判官刘绮云女士在裁定梁罪名不成立时,认为证人的证供有矛盾,及无法在没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梁知道有关资料属内幕消息。
证监会现正检视有关裁定。
完
备注:
- 请参阅证监会2019年4月11日的新闻稿。
- 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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