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撤销IDS Forex HK Limited(IDS Forex)的牌照,并终身禁止其前联席行政总裁郑禹满(男)及Ki Bonggan(男)重投业界(注1至3)。
证监会在接获IDS Forex当时的多名负责人员于2017年6月的自行呈报后展开调查,并采取上述纪律行动。他们告知证监会,IDS Forex的唯一股东Kim Sunghun(男)于2016年9月在南韩被捕后,于2017年2月在当地被裁定非法集资和欺诈罪名成立,判处监禁12年。欺诈计划涉及Kim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招揽投资者投资于他所声称的海外业务,包括保证金外汇业务。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Kim是一名参与IDS Forex管理的高级人员,以“主席”身分受聘,并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合共向IDS Forex注资1.92亿元。此外,郑和Ki直接向Kim汇报IDS Forex的业务运作,并执行他的投资决定(注4)。
Kim在南韩被拘捕及定罪从根本上损害他的信誉、品格及可靠程度,令IDS Forex获发牌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严重质疑(注5)。
以下情况加深了证监会对IDS Forex适当人选资格的关注:(i)欺诈计划与Kim向IDS Forex注资在时间上的关连;及(ii)IDS Forex在Kim被拘捕及定罪后,没有于订明时限内通知证监会(注6及7)。
有关证据进一步显示,郑和Ki在Kim被拘捕及定罪后不久便获悉该等事件,但Ki直至证监会于2017年6月进行视察时才汇报此事,而郑则一直保持沉默。证监会认为,他们在这方面的缺失显示IDS Forex及其前高级管理层缺乏诚信及可靠性。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必要保障投资大众并维护投资者和公众对市场廉洁稳健的信心。
完
备注:
- IDS Forex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发牌经营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 郑在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5月11日及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根据该条例就IDS Forex的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并就该类活动获核准为IDS Forex的负责人员。他亦是IDS Forex的前联席行政总裁兼董事。郑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 Ki在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担任IDS Forex的联席行政总裁兼董事。他过去及现时均非证监会持牌人,但属于“受规管人士”的定义范围,当中包括属或曾在有关时间属参与持牌法团的业务的管理的人。
- 证监会于2017年6月12日向IDS Forex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该商号未经证监会事先书面同意而从事其获发牌进行的所有活动,处置或处理其持有或代客户持有的任何资产,及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处置或处理任何该等财产。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17年6月12日的新闻稿。
- 该条例第129(1)(d)条规定,证监会在考虑某法团是否获发牌的适当人选时,可顾及该法团“高级人员”的信誉、品格及可靠程度。该条例附表1中“高级人员”的定义包括参与法团的管理的人。
- 《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发牌资料规则》)第4条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持牌法团须在其根据该条例第V部向证监会提供的关乎控权人的有关资料发生任何改变后的七个营业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证监会。根据《发牌资料规则》附表1第2部,“有关资料”就任何个人而言,包括该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是否或曾否:(a)成为规管机构或刑事调查机构采取纪律行动或进行调查的对象;及(b)被裁定或被控犯任何刑事罪行。根据《发牌资料规则》第2条,“控权人”指法团的每名董事及大股东。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7项一般原则及第12.1段规定,持牌法团应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确保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包括《发牌资料规则》)获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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