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禁止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郑则锷(男)在香港处理任何证券,为期54个月。郑早前经重审后被裁定于2011年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燃气)股份进行内幕交易罪成(注1至4)。
郑同时被取消担任上市法团董事或关涉或参与该等法团管理的资格,为期54个月。审裁处在制裁决定中表示,郑“并不适合担任任何法团(不论是否上市)的董事”,及他“滥用了其专业知识,并违背了他所获得的信任及信赖”(注5)。
审裁处指郑的“失当行为令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声誉受损”,并另外作出了以下命令:
郑日后不得再从事内幕交易;
郑须交出其从中国燃气股份内幕交易中获取的2,948,030.54元利润;
郑须就重审支付政府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讼费和开支;及
将审裁处报告转交香港会计师公会,并建议针对郑采取纪律行动(注6至9)。
完
备注:
- 重审是在审裁处主席郭庆伟资深大律师,以及两名外界成员黎碧芝女士和黎天贤女士席前进行。
- 请参阅证监会2016年7月25日、2017年3月24日、2018年9月11日、2019年4月26日及2020年12月10日的新闻稿。
- 审裁处的报告书载于其网站。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b)条所作出的命令,具有禁止该命令的对象于该命令的指明期间内,在香港金融市场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交易的效果。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a)条所作出的命令,禁止任何人在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下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c)条所作出的命令,禁止该命令的对象日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市场失当行为。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d)条所作出的命令,命令该人须向政府缴付因该失当行为而令他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e)及(f)条所作出的多项命令,命令某人须缴付由政府及证监会所招致的讼费。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g)条所作出的命令,在任何人是某团体的成员而该团体可针对他采取纪律行动的情况下,命令建议该团体针对他采取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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