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人民網北京6月22日電 (薄晨棣)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二》)。《意見二》共十七條,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如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等作出規定。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仍居高位,造成群眾財產損失巨大。「隨著現代通訊和移動支付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境內打擊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介紹。
據瞭解,此次發佈的《意見二》堅持從嚴懲處方針,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重中之重」嚴厲懲處。
《意見二》規定,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夥,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二》同時堅持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對於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堅決從重處罰。但對於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應當綜合考慮其地位作用、主觀惡性、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從寬處罰。
「特別是近年來發現有詐騙犯罪集團蠱惑、利誘在校大學生、剛畢業大學生參與實施詐騙,對於這類人員,只要其懸崖勒馬,真誠悔罪,還是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依法從寬處罰。對於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危害相對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李睿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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