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消息,两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罚款逾六万元。
两宗个案涉及北角英皇道一幢商住大厦一个面积约70平方米的违例平台搭建物,以及赤柱正滩一个面积约54平方米的违例搭建物。
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就北角的个案,有关业主于二○一九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一万九千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业主于本月二十一日再次被定罪及罚款六万五千元。
另一宗个案的业主于二○一五年及二○一九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约四万四千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有关业主于本月十四日再次被定罪及罚款六万三千二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责编:陈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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