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消息, 一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九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元朗安宁路一幢商住大厦一个面积约100平方米的违例平台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于二○一三年及二○一五年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共约九万五千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有关业主于四月二十九日再次被定罪及罚款九万五千五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五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责编:陈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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