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荷兰收藏家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图为庭审现场。 中新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日依法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物权保护纠纷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的判决。至此,长达七年的国内追索诉讼画上句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宋代高僧章公祖师坐化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原供奉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普照堂。1995年12月14日,佛像被盗。被告荷兰收藏家奥斯卡主张1996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买受取得涉案佛像,但未能提供佛像来源的相应交易凭证。2015年3月,在被盗近20年后,佛像经奥斯卡许可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公开展览。
两次庭审藏家均败诉
二审法院认为,讼争的章公祖师像属于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兼具人类遗骸、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属性,反映中国闽南地区传统习俗和历史印记,是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崇拜的信物,与当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于法于理于情均应返还。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Oscar Van Overeem(音译:奥斯卡·奥沃雷姆,下称「奥斯卡」)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大田县吴山乡东埔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Design&ConsultancyB.V.(音译:设计及咨询私人有限公司)、Design&ConsultancyOscarvanOvereemB.V.(音译:设计咨询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私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关于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的判决。
村民盼“章公”能早日返乡
两村代理律师范丁宝在庭审现场外接受记者专访表示:东埔村、阳春村两村村民期盼已久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跨国诉讼终于迎来终审判决,这是一次公开公正的判决,希望奥斯卡能切实履行中国法院的终审判决,让章公祖师尽早回归普照堂。
2020年,荷兰藏家曾表示肉身坐佛已易手,同时愿意协助沟通归还。但范丁宝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肉身坐佛已经易手。目前,中国两村村民平行地处理应对,既通过中国法律要求荷兰藏家归还,同时也通过民间组织继续接触对方协商处理。 “判决生效了,章公祖师从法律上已完全归属阳春普照堂。”两村村民代理律师徐华洁说。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代表林开安受访中回顾跨国追索路时感慨:“最艰苦的是我们两村6位村民代表到荷兰法庭去,那10天真是度日如年。”林开安表示,感谢荷兰藏家多年来保护章公祖师完好无损,期待荷兰藏家因此能够与阳春村结下特殊的缘分。他说:“希望章公祖师能早日回到普照堂,他是我们的亲人,也是我们的信仰。”
章公祖师像七年追索诉讼时间轴
专家:判决为文物回归创有利条件
(记者 赵一存 北京报道)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焦景收接受香港文汇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是次判决,是中国法院首次就海外流失文物行使管辖权并作出的判决,为之后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提供了借鉴意义。不过,中荷两国目前尚无互认司法裁判约定,故此执行时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有专家也指出,判决宣示了文物归属,亦为上述文物的再次流动制造了障碍,进而为实现文物回归创造良好条件。
中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即使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亦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法定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此外,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亦确认了这一规则。焦景收表示,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权利,”特别是有利于保护物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当然也有利于追索中国的海外流失文物。“
◆失窃前的章公祖师照。 网上图片
执行有难度需协商或外交介入
焦景收表示,对于海外流失文物,只要能够确认文物为中国的民事主体所享有,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追索。在此案中,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和东埔村两个村的村民就是章公祖师金身佛像的所有权人。佛像被盗后,有证据证明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的佛像就是被盗的章公祖师金身佛像。故此,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有权起诉追索遗失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即章公祖师佛像的所有权人返还章公祖师佛像,于法有据,合理合法,为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判例依据。
内地资深法律专家刘滔则指出,此案虽开启了诉讼追讨文物先河,但中荷目前尚无互认司法裁判约定,以及共同参与司法协助的国际组织,“这是这个案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因此带来执行难的问题。”对此,他认为,判决生效后,可以通过协商或外交途径解决,“司法是一种主权行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只能在本国主权范围内产生效力,不能超越国境。简单来说,就是对方同意和接受就能执行,判决内容就能生效,反之就不能生效。”
判决或使藏家转售文物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观察员霍政欣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原则上没有域外效力,中荷两国之间也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约,加之2018年荷兰法院曾经就本案驳回过原告诉讼请求,若被告不主动履行,便仍存在判决跨国执行难题。 霍政欣同时指出,福建省高院的判决除了示范价值之外,也向全世界宣示了这尊肉身坐佛的归属。依据中国法院的返还判决,当荷兰藏家再转手或者想通过文物交易市场处理这件文物的时候,会比较棘手,因为潜在买家会有很大顾虑,所以这次判决为后续实现文物真正的回溯,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条件。
责编: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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