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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暴动案 两藏索带被告改控更重控罪

2022年07月22日 11:38:24  來源:文汇网

特区终审法院上周就一宗管有索带的上诉案,裁定《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下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不涵盖索带后,律政司昨日首次在同类案件中修订有关的控罪。在其中一宗2019年理大暴动案开审前,律政司改控其中两名涉管有索带的被告“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新控罪一经公诉定罪,刑罚更重。

图为2019年11月18日晚上暴徒在油麻地弥敦道疯狂投掷汽油弹与警方对峙。 数据图片

早前,一名管有48条索带的地产经纪被裁定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后向特区终院上诉,终院当时裁定该罪只针对“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及“入侵处所”的工具,而索带的制作目的并非为了束缚人身,也不属于伤害人身及入侵处所的工具,故该控罪不涵盖索带,判该地产经纪上诉得直。

昨日开审的案件共有11名被告,依次为案发时18岁的学生陈建熹、22岁分析员陈子健、25岁教师郑浩麟、23的无业人士郑伟杰、24岁售货员张浩然、23岁计算机技术员张元山、41岁文员周明挚、23岁学生方淦辉、21岁汽车技工冯天程、34岁司机何焯铭及22岁学生何仲玹。

11人同被控于20191118日在油麻地窝打老道至咸美顿街之间的一段弥敦道,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其中,郑浩麟及冯天程因携有1包及3包索带,原各被加控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前日,律政司在案件开审前改以《刑事罪行条例》第六十二条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控告被告郑浩麟及冯天程。

根据法例,“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一经循公诉定罪,最高可判监10年,而原控罪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元或判监2年。

控方昨日在开案陈词时表示,大批暴徒于20191111日开始非法占据香港理工大学,而理大一带亦发生暴动和其他违法事件。本案于同月18日发生前,警方设下防线阻止其他暴徒进入理大和附近一带范围,但仍有大批暴徒非法聚集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旺角一带,并导致弥敦道一带交通严重受阻。

警展开围捕时将11被告截获

当晚9时,警方由加士居道向弥敦道推进,但遭受暴徒投掷汽油弹等物品攻击。警方多次警告无效,发射催泪烟驱散,但暴徒仍持续集结。晚上近11时半,警方到达案发位置展开围捕行动。当时,有暴徒在碧街向弥敦道方向投掷汽油弹,警方成功截获213人,包括本案11名被告。

控方指出,尽管该11名被告未被拍摄到作出哪些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但基于案发时的社会环境,以及被告有充足机会离开暴动现场,加上被告的装束、装备等因素,已足以证明他们以鼓动形式参与是次暴动。(香港文汇报记者 葛婷)

责编:陈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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