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记者 葛婷)因干犯多宗非法集结案而被定罪、正在服刑的乱港黑手、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另涉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的案件,已定于下周四(12月1日)在高等法院开审。高等法院原讼庭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作代表,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于本月9日被驳回后,日前再向高院上诉庭申请上诉到特区终审法院的许可,不过,昨日亦被上诉庭拒绝及下令支付有关讼费。惟律政司仍可向特区终审法院申请许可。
◆律政司仍可就高院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作代表的判决,向特区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图为特区终审法院。数据图片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上周已向高院上诉庭呈交书面陈词指,虽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律师,属法庭的酌情范围,但因本案涉及香港国安法的特殊性,故此有其重大广泛的重要性,有关原则应交由特区终审法院作判断;又指出香港国安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人大决定而制定,英国的国安法则是根据普通法、国际人权公约及欧盟法律制定,认为海外大律师对香港国安法案件的贡献必然有限。
难保“英御状”会履行保密义务
律政司一方在陈词中首次提到,准许海外大律师参与本港案件,与香港国安法试图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以及保障国家机密免被外泄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陈词又引用香港国安法第46条指出,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无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第63条指,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陈词质疑海外大律师只要一离开香港,实际上便难以受香港大律师公会的管制和规管,不能确保他会切实履行其保密义务。
陈词续指,法庭考虑会否批准海外大律师来港时,考虑公众利益之最重要因素,应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等,故基于以上理由,认为除非申请方能证明有极其特殊之情况,否则不应批准在香港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师。
上诉庭3位法官在昨日颁下的判词响应指,本案并无涉及关于国家机密的指控,亦无任何基础指控Tim Owen可能违反保密原则,又认为英国的大律师亦受到当地的专业守则约束。
上诉庭又指律政司未能说服法庭聘请海外大律师会损害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重申本案须顾及和平衡公众利益,批准Tim Owen临时来港亦不会对国安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拒绝批出上诉到特区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
据悉,虽然上诉庭拒绝批出今次许可申请,但律政司仍可径自向由3名特区终审法院法官组成的终院上诉委员会申请上诉许可,如获批准,案件仍会交予特区终审法院5位法官作正审。
议员忧外力干涉 忽略国安立法精神
(香港文汇报记者 郑浚文)对于高院上诉庭拒绝批出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立法会议员周浩鼎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直言感到无奈。他认为,此案的关键,其实并非单单是否外籍律师的问题,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的理由是透过该律师Tim Owen提供有关人权的法律知识,“过分强调人权,反而忽略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国对国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及其精神,这才是令公众忧虑的地方。”
立法会议员邓家彪则表示,对高院上诉庭的决定深感不满,更令人怀疑英方会藉此对本港法庭持续施以不公正和有损法治的政治影响力,甚至对黎智英案施加影响力。
他并指出,涉及国安法案件的审讯,将有大量不可公开的证据和内容,英国御用大律师会否把有关资料,向英国披露甚至蓄意干涉,情况令人忧虑。英国政府也曾因国家安全理由,公然违反普通法原则,由此可见,国家安全有别于普通法原则,限制聘用境外律师也是国家安全法例和审讯的应有之举。
责编:陈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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