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男生吕世瑜在网上社交平台煽暴煽仇及鼓吹“港独”,承认干犯香港国安法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原判囚3年8个月,惟因案件属国安法列明的“情节严重”,最低刑期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他早前获批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考虑近两周后,今日(22日)早上10时宣判裁决,驳回吕世瑜上诉,他需要继续服刑。
终院驳回吕世瑜上诉。(资料图)
案件本月9日在终院审理,围绕国安法分裂国家罪中有关“情节严重”者,须判处5至10年监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强制。上诉一方认为,刑期的分级并非“一刀切”,而且被告认罪求情却不获减刑会造成不公,法官仍可考虑被告认罪等求情,最终刑期可低于5年;律政司一方就指,国安法第33条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文,不包括认罪,被告不应获减刑;又以谋杀罪须判终身监禁为例,指强制性刑罚才能反映罪行严重性。
吕世瑜被指于2020年6月至9月期间,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吕承认为涉案通讯程序Telegram频道管理人,透过频道煽动暴力、分裂国家,帖文提到“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等内容,并向示威者出售武器包括胡椒球枪等。原审法官以5年半为量刑起点,认罪原本可扣减三分一刑期,但国安法列明情节严重,须判监5年以上。
责编:陈楚发
請先登錄再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