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知法犯法,竟称“港独”言行难以定罪。
建制派斥混淆视听 “人权论”不能掩饰违法
【本报讯】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虽然不少法律界权威人士指出,煽动“港独”的言论及行为违法,可能涉及刑责,但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昨日在接受电台访问时试图转移视线称,“连”当年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草案也不视鼓吹“港独”是“违法”,又称现行条例定义不清晰、“很旧”,倘以现有条例去起诉会受到人权法的“挑战”。曾参与二十三条审议的现任及前任立法会议员在接受本报访问时均指,现行法例有关煽动罪行的涵盖范围,其实较二十三条还要阔,即“有意图”而非必要有实际行动才构成违法,戴耀廷此说是意图混淆视听,他们又强调鼓吹“港独”违法,反对派不应以“人权论”作为掩饰。
反对派为替鼓吹“港独”者开脱,不断声言只有“行动”才符合现行法例中“煽动罪”的动议。戴耀廷昨日在接受香港电台节目访问时则称,目前社会上煽动“港独”的言行“仍然是香港法律容许的范围”,又称《刑事罪行条例》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虽然针对的是“叛逆行为”,但“叛逆”是“很不清晰的字眼”,又谓有关条例“很旧”,以“现时的法律标准”,尤其是有保障结社自由的人权法下,“担心”如果以这两条条例去起诉,会被人权法“挑战”,最终令条例“俾人打冧埋”。
当年,反对派为反对二十三条立法,不得不通过承认现行法例有关的规定比二十三条更严谨,从而认为“无必要立二十三条来规管”,戴耀廷昨日却“打变幻球”,称当年二十三条有就叛逆行为作全面、重新的草拟,而以二十三条的标准去看,鼓吹“港独”等行为都“不会违反法律”。
叶国谦:港现行法例较廿三条严谨
当年担任二十三条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叶国谦表示,二十三条的确认为只谈论“港独”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有实际行动,危害到国家完整及安全,就可能违反法例。不过,二十三条立法最终在反对派的反对下搁置,而因此继续沿用的现行法例,其实较二十三条更为严谨,就是要禁止煽动暴力或促使地区独立的法例。
叶太:挑起仇恨影响他人即违法
当年负责主理二十三条立法工作、时任保安局局长的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指出,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已有“煽动意图”的罪名,列明凡是有行动煽动他人犯罪,挑起对政府的仇恨或不同社群的仇恨,且有具体行动计划、影响他人,就已属违反法例,可以被检控。至于能否入罪,就要看事实的全部,才能作出决定。
谭耀宗:所有人不可任意播“独”
曾参与审议二十三条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谭耀宗指出,特区政府当年制订二十三条时,曾谈及需要有实际行动才算干犯法例,但所有人都不可任意鼓吹“港独”思想。目前,香港法例已清楚列明不可煽动暴乱,而香港基本法也列明不可分裂国家。激进“本土派”鼓吹“港独”,已经构成煽动行为,当然已经违法。
刘汉铨:“言论自由”抗辩不成立
当年任立法会议员的全国政协常委刘汉铨指出,《刑事罪行条例》第九及第十条已提到引起离叛等罪行。1952年,有报章就曾因批评港英政府,最终被告入狱,故“港独”分子目前的激进行为,已经明显犯法。目前,“激进本土派”提出“港触”言论,以及透过武力推翻中央政府管治等,完全触犯了叛国及颠覆国家的相关法例,反对派高举所谓“人权论”、“言论自由”等作为抗辩的理由,是完全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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