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申請被高院駁回。
【本報訊】據香港商報報導,聲稱有意參選今屆立法會的“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20歲),指《立法會條例》限制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會,是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以個人名義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昨頒下判詞,指參選年齡的門檻設定在哪一個歲數是屬於政治判斷,本案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駁回申請。
區官在判詞指,申請人接納參選及投票有需要設定最低的年齡限制,席上亦無例子顯示,現時有任何一個國家沒有為參選權及投票權設下年齡限制。
他續指,設年齡限制目的是要確保參選人士具備一定的成熟程度去執行立法會議員的職務。根據政府提供的資料顯示,有多個國家將最低參選年齡設定在21歲或更高,且歐洲議會就選舉權的報告,亦提及參選的最低年齡限制不應超過25歲。法官認為21歲屬合理範圍之內,而將最低參選年齡定在哪一個歲數,是屬於酌情的政治判斷。
對於申請人質疑,為何參選年齡門檻設在21歲,但年滿18歲的市民便可投票,兩者的年齡限制應該一致。區官表示不同意,因成功當選者需履行公職及肩負更多責任,與投票者的責任有明顯分別;即時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法庭亦不會修改參選門檻,因本案明顯是政治議題,不應由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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