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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頭目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裁定罪成

2016年07月22日 17:18:59  來源:香港商報網

戴罪之身的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等候下月判刑

【本報訊】據香港商報報導,前學民思潮及專上學聯3名學生組織頭目,於前年“9.26”呼籲群眾重奪公民廣場,大批集會者衝入金鐘政總前地,揭開非法佔領序幕,事後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被控“非法集會”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等罪,經審訊後,3人昨日被首度定罪。裁判官明言,雖然案件牽涉政治議題,但法庭只會依法處理,不會先入為主,又指會等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5日判刑。

現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被控前年9月26日,參與或煽動他人擅闖封閉的公民廣場,即政府總部前地,黃及周更攀爬3米高圍欄,一躍而下進入廣場。裁判官昨裁定,黃煽惑他人非法集會罪不成立,但另一項非法集會罪成;羅煽惑他人非法集會罪成;周則非法集會罪成。

黃大喊一齊入去率先攀欄

裁判官張天雁指出,案發時黃之鋒雖大喊一聲“同我哋一齊入去公民廣場”,又率先爬越圍欄,但他前後只作了一句簡短呼籲;在場保安除口頭勸喻外會否實質阻撓、有多少人響應呼籲、如何進入廣場等,當時仍屬未知之數,故黃當時的呼籲未達致擾亂公眾秩序的定罪標準。

羅接棒呼籲群眾衝入廣場

張官說,黃離開講臺後,由羅接棒反覆呼籲群眾衝入廣場,曾聲言“你封一次,我哋爆多一次”,又明言警方已介入動用胡椒噴霧、現場有人受傷、黃之鋒已被捕等,顯示羅一早知悉警察會用實質行動阻止示威者。如果在場人士按羅的呼籲,無視阻止強行進入廣場,將擾亂秩序,及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所做的行為顯然有擾亂、威嚇性,令阻止的人碰撞,甚至是受傷,所以裁定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

不顧保安警員勸阻攀入廣場

就黃及周被控參與非法集會,張官指出,他們不顧保安和警員勸止,攀上公民廣場前地的圍欄,並從3米高的圍欄跳下。黃庭上供稱,曾憂慮弄傷下面的警員,而周跳下時,在場警長望他並後退數步,可見2人行為令保安和警員害怕受傷,判他們罪成。張官特別指出,公民廣場案發時非公眾人士可自由出入的地方,3被告在該地無示威權,故警員阻止他們沒有違法,不能引用“自助行為”原則抗辯。

辯方求情時指,3人無案底,皆是有抱負的年輕人,案發時非有意製造事端。黃對社會有承擔,亦恪守非暴力原則,例如他跳下圍欄時故意避開下面的警員,免他們受傷;羅庭上稱,正準備參選立法會,若被判囚超過3個月,將喪失參選資格;周則透露,將於9月赴英讀社會科學碩士,有意讀到博士,深造後有望對香港的社會事務和政策研究有更大貢獻。

3人準保釋候8月15日判刑

張官先為3人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8月15日判刑,期間準繼續保釋。3人在庭外皆稱對當日行動不後悔,亦有入獄心理準備,但要待判刑結果,才知會否影響羅出選立法會,暫未決定會否上訴。

若羅判囚逾3月失參選資格

羅冠聰已報名參選立法會港島區選舉,根據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任何人在投票日前的5年內,曾被定罪而被判處為期不少於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否獲緩刑,皆會喪失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與羅冠聰同區參選的名單分別有新民黨的葉劉淑儀、工聯會的郭偉強、民建聯的張國鈞、民主黨的許智峰、司馬文及鄭錦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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