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香港商報報導,一名“光復元朗”示威者,去年3月1日在元朗壽富街參加示威途中,被警員搜出身上藏有一個內含辣椒油的噴壺,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4個月。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昨早聽罷陳詞後,指綜合所有環境證供顯示他有傷人意圖,駁回上訴。被告要即時入獄。
上訴人林達榮(25歲)的代表律師稱,案中噴壺內含的辣椒油的混合物濃度相當低,只會對人體帶來溫和灼熱的感覺;辣椒油亦可作除蟲劑,應視為家用器具;又指上訴人並沒承認參與遊行示威,當日只是攜噴壼橫過馬路後,面向人群起哄的方向,雖行為奇怪,但並不等同他有意圖用混合劑傷人。
律政司一方指出,審訊過程中並沒任何專家證明辣椒油可供除蟲劑,又強調上訴人當日將噴壺藏在衣服口袋,而非所攜帶的背包內,認為他此舉方便自己隨時使用,有明顯傷人意圖。
暫委法官陳仲衡聽罷陳詞後,花近1小時逐點重申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據;指家中的刀都是家用裝置,亦可用作傷人,關鍵在於上訴人的意圖。
陳官又指,證據顯示辣椒油混合劑不能作藥用用途,加上上訴人當日的行為如同隨時拿出噴壼作噴射用途,該噴劑瓶由膠樽配上噴嘴組成,市面上不能買到,沒有證據顯示那是家用裝置;從各項環境證供可推論他有意圖傷人,故駁回上訴。
請先登錄再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