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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涉貪案 法官指證據俱全才可入罪

2017年02月15日 10:30:05  來源:香港商報網

【本報訊】據香港商報報導,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高院法官昨日開始引導9名陪審員。陪審團料於明日退庭商議。就曾蔭權面對三項控罪,主審法官陳慶偉向陪審員解釋各項控罪的分別及元素,特別提到陪審團要考慮包括被告收受利益是否與雄濤廣播申請牌照有關、是否蓄意沒有申報等。同時指陪審員是處理刑事罪行,不是道德法院,冀陪審員不要憑感覺判斷,要用常識及經驗,依賴庭上證供作裁決。法官又指,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若陪審員對控方的指控有任何懷疑或不確定,必須裁定曾蔭權罪名不成立。

陳慶偉法官

若對指控有懷疑須裁曾無罪

陳官指,曾蔭權面對本港首次引用、專為特首訂立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首項控罪,陪審團必須肯定控方全面證明6項因素,包括被告在任時接受利益、接受的利益時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該利益是他作出作為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被告藉特首或行會主席身份接受利益、該項利益是可被介定及被告知悉上述元素。如證據完全符合即可裁定他罪名成立。

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2條訂明,利益指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傭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陳官認為,本案的“報酬”是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裝修工程或翻新工程,即何周禮提供的室內設計服務,如酒吧、地毯、窗簾或健身房。裝修大部分由曾太主事、曾太帶風水師考察及提出細節變動、據曾與東海集團簽訂租約是包括單位的基本裝修,也是陪審團要考慮的證據。

2行為失當罪須獨立考慮

至於第2及第3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是貪汙的指控,故即使首項受賄罪不適用,仍要獨立考慮本控罪的元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5項犯罪元素定義包括被告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陳官指,2項罪名是有分別。第2項控罪指被告涉嫌在考慮和決定涉雄濤發牌的決策時,沒有向行政會議披露或隱瞞他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之間進行租賃商議。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是蓄意不披露或隱瞞上述的關系,而且若陪審員接納曾2012年在電台節目的解釋,則要裁定他脫罪。而第三項則指曾涉嫌在建議政府向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時,無向相關部門申報何周禮獲聘為東海花園物業室內設計工程。

強調不自辯不等於有罪

陳官又提醒陪審團,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以現金支票提取35萬元,在本案中絕不是賄款,在此點上不能作任何“猜測”或“推論”,因為曾蔭權沒有就該款項而被檢控,該35萬元只是提供背景資料;又明言本案的控罪絕不涉及任何關於曾蔭權乘坐私人遊艇、私人飛機的事宜,提醒陪審員不可用該些指控針對曾蔭權,陪審員應只專注於圍繞涉案東海花園3層大宅的證據。

陳官指,現時是處理刑事罪行,不是道德法庭,特別是“官商勾結”這些字眼常被傳媒使用,有負面意思,提醒陪審團不要被個人觀感影響裁決。他又強調,被告有權不自辯,陪審團不可以假設不自辯就等於有罪。而呈堂的訪問都顯示他曾經就事件解釋。

曾蔭權昨日由太太陪同到高院應訊,他的4位弟妹有在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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