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據大公網7月5日消息,有議員5日在立法會問政府會否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在今年內將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指,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任何就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許可的機制,均須顧及行政長官一職的 獨特憲制地位,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使之適用於行政長官,涉及基本法關於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也涉及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必須通盤考慮相關 憲制和法律規定及運作問題。
他又說現任行政長官認同必須要有一個良好的制度,以維護並加強公眾對政府保持廉潔守正的信心,政府會在完成研究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後,及早啟動立法程序,強調研究費時長是因為涉及複雜的問題,政府一直着力研究,強調絕非迴避問題,現階段未有提交《防止賄賂條例》修訂草案的具體日期。
張又指,條例修訂前,特首現時亦非“無王管”,現時亦有規管行政長官的機制,例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就是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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