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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國歌法》以本地立法實施 毋須有過敏反應

2017年09月01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圖:林鄭月娥指出,《國歌法》是確保國歌受到尊重的法例,其訂立理所當然,社會毋須就此有過敏反應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快十月審議把《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按以往《國旗法》和《國徽法》的先例,香港應透過本地立法來訂立相關法例,社會毋須有過敏反應。本港各界亦認同《國歌法》應以本地立法的形式處理,而將全國性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亦是天經地義之事。

林鄭月娥29早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國歌法》將會成為全國性的法律,可以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納入附件三,然後在本地透過公佈或立法來實施,而根據《國旗法》和《國徽法》的先例,《國歌法》應以本地立法進行。她透露,已就此事徵詢過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認為《國歌法》或有部分內容在本港法制下未必能夠完全落實,需透過本地立法處理。故當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在本地立法的工作便可以展開。

籲市民毋須過敏反應

她指出,《國歌法》是確保國歌受到尊重的法例,其訂立理所當然,亦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故社會毋須就此有過敏反應,而且已有本地立法的《國旗法》和《國徽法》,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出現過什麼問題或令人很擔憂的情況。回應針對性問題時,林鄭月娥強調,它不可能是針對香港的,這個是全國性的法律,將會在全國都實行。

為加強國歌教育,《國歌法》草案二審稿規定: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對此,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示,會密切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情況。目前,教授國歌已被納入香港的中、小學課程,音樂科與許多教科書也有提及國歌的背景。

本港各界對此普遍認同。行政會議成員、工聯會副會長黃國健認為,本地立法的過程之中,《國歌法》的執法原則、罰則、具體違法情況將會討論,相信到時可以令條例更清晰,但日後執法方面有一定的難度。例如有群眾集體噓國歌的話,就較難執法,呼籲港人應該守法。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表示,國歌、國旗、國徽都是國家的象徵,所以《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是順理成章,天經地義的事。他批評反對派硬扯些不著邊際的人權來說事,充分說明反對派從心底對國歌有牴觸,質疑這些人是否真心為國為港。他又認為,只要不是故意或帶有敵意篡改國歌,相信不會違法。

民建聯副主席、律師周浩鼎昨日在電臺節目指出,國歌與國徽、國旗都是國家重要的象徵,這是放諸四海皆准,而過往《國旗法》、《國徽法》也是透過本地立法的形式處理,今次《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也是保持一致性。他續說,由於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所以較大機會透過本地立法的方式實施,對於懲罰、執法等細節,社會到時可以再作深入討論。周浩鼎又表示,《國歌法》精神是尊重國歌,至於唱歌走音不過是無心之失,希望大家不要將憂慮無限放大,上綱上線,希望社會平常心看待。

另外,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在另一電臺節目表示,本港與內地的法律制度不同,直接將《國歌法》引入香港會有技術問題,認為透過本地立法是唯一合適的方法,而立法前應該進行充分諮詢。他又指,《國歌法》應該要就清晰定義和行為規範立法,而立法時可以參考海外其他實行普通法地區的法例。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香港執業大律師丁煌表示,《國歌法》與《國旗法》、《國徽法》一脈相承,三者具有類同的一致性。目前,《國旗法》、《國徽法》已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如《國歌法》將來也被納入附件三,可以確保三者的一致性與奏唱國歌的規範性,有利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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