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对香港具有法律约束力,效果等同释法。
【本报讯】“一地两检”条例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昨日颁布裁决,驳回推翻“一地两检”的申请。法官周家明裁决,“一地两检”安排符合《基本法》与“一国两制”原则,在本港设立内地口岸区,正正体现香港高度自治和承认中国内地与香港制度有异。周官又指,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对港具法律约束力,效果等同释法,本港法院无权自行判断人大决定是否不适用于本港法律。案中3名申请人梁国雄(长毛)、郭卓坚和吕智恒均表明会上诉。
人大常委会颁布对港具约束力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国家宪法第六十七(一)条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包括监督“一国两制”在港实行的情况,故人大有权决定某项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原则,这亦是《基本法》第二、十七(二、三)及一百五十八(一)条容许的。人大可透过颁布决定的方式,行使《基本法》所赋予的监督功能,因人大行使国家意志,亦是授权特区政府成立的主权机关。人大宣布“一地两检”安排合宪,对本港及内地政府机关具约束力。
就申请方的法律专家认为,《基本法》具排他性,人大常委会不能在《基本法》框架外,制定对香港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人大应以释法而非颁布决定的方式,处理“一地两检”争议。周官却认为,本案关键不是人大是否适宜以释法外的方式处理,而是人大是否有权这样做。终审法院已在过往的庄丰源案、“梁游”宣誓案等案例中,确认人大有独立的释法权,无须经本港法院提呈。人大并无如申请方所指,自愿放弃释法权。
根据“一地两检”条例第六条,内地法律完全取代《基本法》和人权法,在高铁西九龙站的内地口岸区实施。周官认同此条文是否违宪,有可争辩之处,但他接纳政府陈词指,法庭不应单靠字面或机械式解读《基本法》,反映随社会、经济及政治现实变化,按照当代需要而灵活解读。
基本法未禁止设内地口岸区
周官续指,在港设立内地口岸区以实施海关、入境及检疫管制,并为此实行内地法律,并非《基本法》所禁止的事。《基本法》的设计是以香港整体的最大利益为依归,“一地两检”安排虽不是《基本法》于90年颁布时所能预想,但若法庭视“一地两检”违宪,或会令《基本法》失去“活文件”的意义。
周官明言,在本港设立内地口岸区正正体现“一国两制”原则。单方便虽不足以令“一地两检”安排变得合理,但此安排有利香港整体利益。即或不然,法庭接纳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相关的参考材料,且具“高度游说价值”。法庭亦难以想象,若本案最终上诉至终审法院并由人大释法,人大会得出不同结论。
强调是史无前例的例外情况
周官强调,高铁西九龙站的设立是史无前例的例外情况,今次裁决不等同政府日后可在境内另划内地口岸区,让内地当局实施内地法律。日后若有类似争议,法庭须视乎箇中情况再作决定。
案件原涉5名申请人,包括梁颂恒、梁国雄、郭卓坚、古俊轩及吕智恒,但古俊轩于开审当日退出诉讼。梁国雄、郭卓坚和吕智恒昨到庭领取裁决,3人声言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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