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10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長毛」梁國雄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今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部分上訴得直,取消早前裁定《緊急法》違憲的決定,而《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
上訴庭表示,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緊急規例機制沒有違憲;對於未經批准集會,《禁蒙面法》沒有違憲,仍然有效,但對於合法公眾集會和遊行,《禁蒙面法》則違憲。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他們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此條例被上訴庭裁定為合乎憲法。上訴庭亦裁定《禁蒙面法》中,「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屬犯罪」的部分合乎憲法,但在禁止任何人在獲警方批准的集結,以及在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的條例,則被裁定違憲。
去年11月,高院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亦指《緊急法》令立法會的法例規管權岌岌可危,《禁蒙面法》則超越了《緊急法》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
政府一方在上訴時則稱,如《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合憲性遭否決,便會鼓勵示威者參與暴力示威,無視暴力示威者透過蒙面來掩飾身分作奸犯科,進而增加對民眾安全的威脅,亦會剝奪政府在緊急狀態下阻止暴力及破壞他人財產所作出的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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