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個反對派頭目,被控組織、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警方批准的集結。案件原定15日在西九龍法院處理移交區域法院審訊的程式,惟反對派聲言會司法覆核,阻撓控方移交的決定,要求押後審訊直至覆核有結果。控方反駁,按例法庭不能干預控方移交的權利,質疑辯方藉故推遲審訊。裁判官先押後至7月15日再訊,以待辯方是否決定覆核。
黎智英15日戴上黑口罩到庭,且在遠離示威區及記者區的地點下車,十分鬼祟。
四宗案件共涉及15名被告,包括黎智英(72歲,商人)、李柱銘(81歲,資深大律師)、楊森(72歲,兼職大學教授)、吳靄儀(72歲,大律師)、何俊仁(68歲,律師)、梁耀忠(66歲,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5歲,退休)、梁國雄(64歲,自雇)、李卓人(63歲,職工盟秘書長)、單仲偕(59歲,區議員)、蔡耀昌(52歲,社區組織幹事)、吳文遠(43歲,管理顧問)、區諾軒(32歲,大學講師)、黃浩銘(31歲,區議員助理)及陳皓桓(24歲,社民連組織幹事),他們分別涉及去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四宗遊行案,被控違反《公安條例》之下的組織、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上述控罪若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囚五年,案件原定處理移交區院的程式。然而,辯方甫開庭便反對移交,稱過往同類案件的判刑,都少於裁判法院單項控罪最高判監兩年的刑罰,更聲言「刑罰決定審訊地點」,將會申請司法覆核阻撓控方移交的決定。
押後至7月15日再訊
控方反駁辯方的要求不合理,決定移交前經已考慮案件複雜、嚴重,加上被告及證人數量眾多,認為區院才是合適的審訊地點,並稱毋須向辯方進一步交代移交的理據。
控方並指出,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包括決定在哪一級法院審理案件,即使是裁判官也無權干涉控方移交的權利。
最終,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決定先將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再訊,要求辯方需要在兩星期內決定是否提出司法覆核,再告知控方。若辯方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屆時裁判官將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再決定是否要暫時擱置轉介程式,以等待司法覆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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