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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參與非法集會 黎智英首定罪

2021年04月02日 09:21:40  來源:香港文汇网

【本报讯】香港文匯報記者葛婷 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被控及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首次被定罪。他和李柱銘、何俊仁等9名攬炒政棍於前年818日組織及參與非法集會,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已認罪,其餘7人昨被裁定全部罪成,而辯方借該案挑戰《公安條例》有關控罪違憲的企圖也告失敗。法官胡雅文裁決時表示,《公安條例》及警方通知書制度符合基本法有關規定,而警方拘捕行動合法。她並反駁辯方的辯解,表示當日眾被告帶頭離開維園往中環,沿途從沒呼籲或協助群眾疏散,所謂的疏散計劃只是幌子,各被告是共同參與及共同犯罪,罪責相等。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判刑。

被裁定罪成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李卓人、何秀蘭及梁國雄。7人連同早前已認罪的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和梁耀忠共9人,續獲批准保釋候判。不過,其中黎智英因另被控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等罪仍被還柙,梁國雄及區諾軒亦因涉及「35+初選」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還柙,故3人須繼續還柙。其餘7人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BNO

維園集會演變遊行 違警方禁令

法官胡雅文在裁決時指出,案件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只是協助將人群安全有秩序地由維園疏散,是否有合法權限或合理理由參加公眾遊行。根據當日新聞片段,有成千上萬人跟隨隊頭在維園出發前行,有人不斷高叫「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等有着相同目的口號。各被告聽到後沒有離隊,沿途亦從沒呼籲或協助群眾疏散,當到達遮打道後就一同放下橫額,這是一個遊行開始和結束的象徵,毫無疑問只能視作遊行。

同時,眾被告帶領遊行的路線、時間與他們向警方申請的一模一樣,這並非巧合,而是反映出所謂的疏散計劃只是幌子,實際是一個已計劃好的未經批准集結。

胡官指出,所有被告均與「泛民」組織有關,不少是著名的立法會議員,其中3人更是受過法律訓練及有經驗的律師,毫無疑問對《公安條例》非常熟悉,「民陣」與「泛民」組織的有聯繫亦眾所周知。

胡官表示,警方事前已清楚表明拒絕批准「民陣」的遊行,參與該遊行屬刑事罪行,而相關聲明在經廣泛報道下,眾被告必然知道警方的決定。眾被告顯然同意站在隊頭並帶領群眾遊行,即使部分被告沒有說話或指揮,亦不代表他們不是組織者。由於他們是一同行動,共同參與及共同犯罪,故他們應負相同罪責。

辯方挑戰《公安條例》失敗收場

胡官強調,針對公共秩序,並非僅限於有否發生暴力,還應考慮交通是否遭受阻礙。即使活動期間沒有出現暴力,也不代表犯法的人不應被捕及檢控。

對辯方爭議《公安條例》容許警方透過通知書制度限制市民遊行集會權利,是「違憲」及相關刑罰造成所謂的「寒蟬效應」,胡官引用2005年「梁國雄案」,表示特區終審法院已裁定警方的通知書制度符合基本法等有關規定,有關裁決對法庭有約束力,辯方不能再挑戰「未經批准集結罪」違憲。前年,逾800個集會獲警方批准,反映並未造成「寒蟬效應」。

對於辯方挑戰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屬「違憲」,胡官直言,當日和平沒有爆發暴力衝突只是幸運,不代表拘捕或檢控是不合比例,否則會令法律形同虛設。警方當日未有限制被告權利及自由,因此沒有行為可被挑戰,而基本法賦予律政司檢控及起訴權,其決定不應受干擾,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

最終,胡官裁定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點,裁定7名被告組織並明知而參與前年818日的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連同兩名已認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聽取求情後判刑。

一眾「非法集會案」被告昨日由囚車押解至西九龍法院應訊。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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