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黑衣“火魔”在修例风波期间用土制汽油弹为祸社区,犯案者陆续接受法律制裁。继早前一名运送汽油弹的的士司机被判囚4年后,一名仓务员前年11月在元朗被揭身携4枚汽油弹,警方更在其工作的仓库发现储藏100公升足可制造逾300枚汽油弹的汽油。该仓务员早前承认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意图摧毁财产两罪,昨日被重判入狱5年,是目前为止判刑最重的同类案件。法官郭启安严斥被告为表达政见冲击法治,将货仓变成制造、储存、测试及分发危险品的地方,即使并非暴动现场,但相信他有意图提供汽油弹予暴徒作非法使用,令社会秩序及公众安全蒙受巨大风险,行为令人发指。
暴徒在修例风波中制造及使用大量汽油弹。图为暴徒占据理大期间向警方疯狂投掷汽油弹。 资料图片
40岁男被告吴伟豪于早前承认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控罪指,被告于前年11月2日在元朗停车场外,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4个玻璃樽,其中3个内藏三甲苯有机混合物,1个内藏汽油、4条布碎,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气罐。
被告另承认的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控罪指,他于同日在元朗贸易公司货仓内保管或控制5桶共约100公升汽油及主要成分为三甲苯的有机混合物、两个载有汽油的玻璃樽、两罐卡式石油气、两个漏斗及一个胶泵连管。
法官郭启安昨日在判刑时指出,本港自2019年6月开始经历前所未有的多次动乱,暴徒不时向警员、警车及警署等投掷汽油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
辩方大律师称,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的严重性较纵火罪轻,希望法庭以不多于5年监禁为起点,并将两项控罪刑期完全同期执行。郭官反驳指,本案的两项控罪性质不同,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意指储存及测试层面,另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是把已制成的汽油弹携带外出,供被告或其他人使用,故不接纳两罪刑期同期执行。
郭官认为,辩方声称被告当日是因想向朋友“展示”汽油弹才携带外出的说法牵强且不合情理。被告当日同被搜出带有示威者装备包括黑色头盔、防毒面罩、黑色战术背心等,不难推断被告打算在示威中使用,或至少是提供汽油弹,用来针对执法人员或公共设施,令情况变得严重。
可制逾300枚汽弹 后果严重
同时,被告曾与人讨论过制造或使用汽油弹,亦令情况更为恶劣,且为社会带来莫大风险。即使案发并非暴动现场,但相信被告有意图提供汽油弹予暴徒作非法用途,故以监禁两年半为量刑起点。
郭官引用专家报告推断,涉案100公升汽油足可制造逾300枚汽油弹,情况“令人咋舌”,足见案件的潜在后果非常严重,可对公共设施等造成严重破坏,且有证供显示被告曾制造及组装汽油弹,更在Telegram群组讨论增强汽油弹破坏力、向轻铁投掷等,又发送相片指“啱啱搞掂咗10支”,还有影片显示被告在仓库测试汽油弹,可见被告是精心策划,潜在风险并非“空中楼阁”。
同类案件中案情最严重
郭官批评被告行为极之恶劣,意图明显对社会秩序造成莫大隐忧,令公众安全蒙上巨大风险,并表明本案乃区域法院处理过的同类案件中案情最严重,就被告两罪分别以监禁两年半及6年半为量刑起点,而认罪是唯一减刑理由,可扣减三分一刑期,但首项控罪的其中8个月须分期执行,即总刑期为监禁5年。(香港文汇报记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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