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区政府将于明日在宪报刊登《2021年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草案》,并于下周三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昨日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中表示,在修订通过后,无论在现实还是虚拟世界中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及国徽的行为均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由于有关侮辱行为可能涉及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为让警方有足够时间完成调查,检控时限可延长至犯罪日期后两年内。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0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两部全国性法律都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在香港实施有关修订。《条例草案》会于下周三的立法会会议首读及二读,其后交由内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再交付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及三读。
特区政府将于明日在宪报刊登《2021年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草案》,在修订通过后,无论在现实还是虚拟世界中,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及国徽的行为均属犯罪。图为在金紫荆广场举行的升旗典礼。 资料图片
修例明刊宪 下周立会首读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中表示,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该两部全国性法律早已通过制定《条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实施,特区政府建议以修订《条例》而非公布形式,在香港实施该两部经修正的全国性法律。此做法符合“一国两制”原则,亦与实施《国歌法》的做法一致。
修订法例的原则是必须体现经修正的《国旗法》及《国徽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保障国旗及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及国徽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旗及国徽,增强市民的国家观念和弘扬爱国精神,同时兼顾香港特区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实际情况。
是次修订主要针对7个范畴:国旗及国徽的使用;不得不适当使用国旗及国徽;参与或出席升国旗仪式的礼仪;扩大禁止将国旗、国徽用作某些用途的范围;保护国旗及国徽;国旗及国徽教育;纳入声音广播服务及本地电视节目服务。
明确礼仪及厘清罪行条文
《条例草案》明确何为有关不适当使用国旗及国徽的行为,包括不得倒挂、倒插国旗,不得倒挂国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损国旗或国徽尊严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国旗或国徽;不得随意丢弃国旗或国徽;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或国徽,须按行政长官规定的方式收回或处置,又规定凡国旗或国徽于某活动中使用,主办方须在活动结束后,按行政长官规定的方式收回或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或国徽。
《条例草案》会更清楚地订明构成侮辱国旗及国徽罪行的条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及“故意发布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国旗、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的情况,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因此,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虚拟世界中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及国徽的行为,均属犯罪。条文订定的刑罚水平维持不变,即最高可处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与有关侮辱国歌的刑罚水平一致。
由于有关侮辱行为可能涉及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例如在facebook发布被玷污的国旗图像,为了让警方有足够时间完成调查,《条例草案》建议将检控时限延长至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的日期之后一年内,或犯该罪行的日期之后两年内,以较早者为准。
特区政府昨日发表声明表示,《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是必须体现经修正的《国旗法》及《国徽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保障国旗及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及国徽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旗及国徽,增强市民的国家观念和弘扬爱国精神,同时兼顾香港特区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区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争取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修例后对国旗国徽正反面行为
《2021年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草案》就侮辱国旗或国徽加入更多具体的条文,进一步订明了违法的界线。对此,香港文汇报列出了当修订通过后,市民在参与升国旗仪式,及使用国旗、国徽时须遵守的礼仪,以及部分涉嫌违法的行为。
正面行为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与或出席该仪式者须面向国旗肃立、向国旗行注目礼或以适当方式向国旗敬礼,及不能作出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若在某活动中使用国旗或国徽,主办方须在活动结束后,按规定的方式收回或处置国旗或国徽
●按行政长官规定的方式收回或处置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或国徽
反面行为
●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或国徽
●倒挂、倒插国旗,倒挂国徽,及以任何有损国旗或国徽尊严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国旗或国徽
●随意丢弃国旗或国徽
●将国旗或其图案用于商标、注册外观设计或商业广告;私人丧事活动;或行政长官以规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国旗或其图案的其他场合或场所
●制造不合规格的国旗
●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
●故意发布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国旗、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社交媒体上发布)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的情况,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
资料来源:《条例草案》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整理:香港文汇报记者 郑治祖
国旗国徽须纳中小学教育
(记者 郑治祖)是次修订新增了现有条例并未涵盖的国旗及国徽教育部分,列明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旗及国徽纳入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发出指示,涵盖小学及中学,不论其资助模式及课程,以教育学生国旗及国徽的历史及精神;国旗升挂及使用的规范;及升国旗仪式当守的礼仪。
教育局局长亦须就有关每日升挂国旗及每周举行升国旗仪式的事宜,向指明学校(即根据《教育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界定的提供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幼儿教育或幼儿园教育的学校) 发出指示。考虑到专上院校的院校自主,《条例草案》建议规定专上院校就处理有关每日升挂国旗及每周举行升国旗仪式的事宜,须参照教育局局长向指明学校提及的指示。
修例亦列明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旗及国徽纳入中小学教育发出指示。图为有老师播放由教育局制作的有关国旗、国歌和区旗的教材动画。 资料图片
电视电台须播政府宣传
同时, 为适当纳入经修正的《国旗法》第二十一条及经修正的 《国徽法》第十五条,《条例草案》建议修订《条例》以提供法律基础,将国旗、国徽及两者的图案纳入政府宣传声带或政府宣传短片。本地免费及收费电视节目服务和声音广播服务牌照持有人须按照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广播条例》或《电讯条例》批给的相关牌照的条款及条件,播放相关政府宣传声带或短片。
通讯事务管理局亦须向牌照持有人作出决定或发出指示,规定牌照持有人按照行政长官就广播安排发出的任何指示,藉政府宣传声带或短片宣传国旗、国徽及两者的图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正制作宣传国旗、国徽及国歌的政府宣传声带及短片,目标是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播放。(香港文汇报记者 郑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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