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立法会今日(9月1日)首读和二读《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草案列明电影检查员须考虑电影的上映是否不利于国家安全,并赋权政务司司长在认为电影不利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可指示撤销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亦可延长检查电影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次数不限。
邱腾华指,完善电影检查制度的规管方法,将有效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政府新闻处)
商经局局长邱腾华在二读发言表示,今次修例与6月修订电影检查员指引一脉相承,目的为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完善电影检查制度的规管方法,有效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为业界列出指引。《香港国安法》去年6月实施后,政府有责任确保充分履行维护国安职责,所以局方今年6月已经更新电影检查员指引,列明检查员要小心留意电影中有否描绘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造成认同、支持、鼓励或美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客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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