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占中」案服刑及因去年违法「35+初选」案被还柙的戴耀廷。(资料图片)
【本报讯】(香港文汇报记者葛婷)前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与心理学家叶剑青和「鸡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石守正,涉嫌在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期间,作为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先后在两份报章刊登6个广告而招致选举开支,今年7月被廉政公署起诉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案件昨在区域法院再提讯,控方透露戴耀廷拟认罪,而若叶剑青和石守正同意案情,将获不提证供起诉,以签保守行为处理。法官胡雅文将案押后至明年4月25日正式听取3人答辩。
由于戴耀廷目前正就「占中」案服刑,以及因去年所谓「35+初选」案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还柙,于早前已就本案放弃申请保释,其余两名被告则准继续保释候讯。
本案3名被告依次为戴耀廷(57岁)、叶剑青(55岁)及石守正(50岁),其中戴报称已退休,其余两人则报称是董事。3人被控共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2(1)及23(1)条。
涉案3人招致选举开支25万
控罪指,3人非身为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在2016年9月4日举行的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在该选举中或在与该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透过「鸡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选举开支共逾25.3万港元,用于在《明报》及《苹果日报》刊登6个广告。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选举开支,即属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第22(1)条则表明,任何人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属犯罪,如循简易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1年;如循公诉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
【编辑:Ash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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