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香港文汇报记者 葛婷)「港独」分子锺翰林,在外国及境外反华势力的支持下成为「播独」马前卒。去年,他自知罪责难逃,企图躲入美国驻港总领事馆寻求「庇护」,惟不得其门而入,最终在美领馆外落网,被控分裂国家、串谋发布煽动性刊物及两项洗黑钱共四项罪名。他早前承认分裂国家及一项洗黑钱罪,昨日在区域法院判刑。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广池指出,锺翰林是分裂国家罪行的积极参加者,后来成为组织者及推波助澜,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仍以身试法,甚至以为在美国成立分部打「国际线」就可置身法外,相信锺翰林若非被捕,大有可能继续犯案,因此判刑要惩罚阻吓并重,最终判被告人监禁43个月。
●「港独」分子锺翰林(黑衫)早前承认分裂国家及一项洗黑钱罪,昨日在区域法院被判监禁43个月。图为去年10月,锺翰林乘坐警车被押解上法院提讯。 资料图片
现年20岁的锺翰林,是继唐英杰和马俊文后第三个因干犯香港国安法被判囚的「港独」分子。锺翰林早前承认的分裂国家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0条,另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则违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及(3)条。经认罪协商后,锺承认上述两项控罪,并被判罪名成立,余下一项串谋发布煽动性刊物及一项洗黑控罪则留在法庭存档。
法官陈广池指出,控辩双方同意案情罗列了锺翰林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言行,能对其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作为更容易了解,不存在灰色地带,锺翰林的政治理念和行为目的昭然若揭。
陈官指出,锺翰林在2016年受他人煽动而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后来成为组织者及推波助澜,是分裂国家罪行的积极参与者,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仍以身试法。锺翰林以为在国安法生效前,声称停止「学生动源」在香港的活动实属自欺欺人,更以为设立「海外分部」行国际路线就不违法,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两周,成立了所谓「美国分部」,其facebook运作照葫芦画瓢,更招募义工,以PayPal筹款,提供不同货币选项让他人捐款。
对辩方指锺翰林「仅」发表网上帖文而无实施武力,又称他「寂寂无名」且「传播有限」,陈官反驳指,控罪不一定要实施武力,锺翰林积极组织、策划及实施犯罪,虽然他无实际的分裂计划,但其目的明显不过。陈官相信,锺翰林若非于2020年10月27日被捕,他大有可能继续其犯罪意图。
辩方昨日求情称,明白洗黑钱为严重罪行,但本案金额只涉及13万多,认为合适的量刑起点为9个月至一年。至于分裂国家罪,若法庭接纳锺翰林是积极参与者但并非罪行重大,根据国安法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再考虑锺主动认罪、当时社会气氛、其年纪和背景等,希望法庭以较低的刑期为量刑起点。
辩方又指,洗黑钱罪和分裂国家罪「相辅相成」,涉案的款项用以继续营运组织,希望法官判处两罪刑期同期执行。
涉案13万「99%被告自己袋落袋」
法官陈广池一度质疑涉案13万多元中「大部分、99%被告自己袋落袋」,辩方称有关金额是用来经营几个组织,并非个人图利,陈官反驳指:「当ATM(提款机),有钱畀我,我去食饭咪用?」他相信组织有支出需要,但从证据上可见锺在短时间内曾提款一百次,质疑锺翰林「袋落袋自己使」。
控方也指有证据显示部分款项被用来自用。不过,法官最后亦认同控方表面上无法证明锺翰林「独吞」款项。
陈官判刑指出,香港国安法第20条当中列明「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只会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27日这犯案时段作为判刑考虑因素,法庭认为锺翰林是罪行的积极参加者,以4年半作为分裂国家罪的量刑起点。而锺翰林的认罪是迟来的,根据上诉庭的指引,法庭会因被告人迟来的认罪给予被告人四分之一的刑期扣减。在简算下,就分裂国家罪判被告入狱40个月。
至于洗黑钱罪,陈官指并没有判刑指引,但一般共识是洗黑钱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原因是这是把犯罪得益合法化,因不涉其他组织,也无明确证据证明锺翰林「独吞」,遂以两年作为起点,给予四分之一的扣减,判被告入狱18个月。由于两项控罪代表不同的性质和罪责,法庭颁令洗黑钱罪的3个月刑期,与分裂国家罪判刑分期执行,即判被告人监禁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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