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香港文汇报讯记者葛婷)4名揽炒政棍黄之锋、岑敖晖、袁嘉蔚和梁凯晴,于2020年6月4月参与或煽惑维园非法集会,去年5月承认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被判囚4个月至10个月。其中,被判囚10个月的黄之锋及判囚4个月的梁凯晴就刑期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昨改判黄之锋减刑至8个月,同时下令当中两个月与其面对的另两案刑期同期执行,令他原涉3案共囚27.5个月的总刑期减至23.5个月。至于已服刑完毕的梁凯晴,其上诉则被驳回。
◆黄之锋上诉获批减刑至8个月。资料图片
梁凯晴上诉驳回
由于黄之锋在本案中获减刑,预计其就3宗案件继续服刑到今年3月便可出狱,但因黄另涉揽炒派「35+初选」案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而正被还押,故相信届时仍要继续还押。前观塘区议员梁凯晴已于去年7月刑满出狱,昨日未有到庭听审。
正在监狱服刑的黄之锋,昨日由囚车押往上诉庭应讯。代表黄之锋的大律师关文渭昨日在庭上称,单就本案应以监禁6个月作起点,但因为黄在保释期间犯案且在过往有同类案例,故应加刑5个月至以监禁11个月作量刑起点,再因认罪给予三分之一的减刑,但原审法官的量刑起点为监禁15个月。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特别职务)萧启业反驳,黄因2019年6月包围警总案获得保释后,即在同年10月干犯《禁止蒙面规例》游行案,数月后至2020年6月又干犯本案。黄在短短一年内干犯未经批准集结和使用蒙面物品共5项控罪,为保障公共秩序和防疫,原审法官量刑合理。
上诉庭两位法官潘敏琦及彭宝琴经考虑后,认为本案应以监禁12个月作量刑起点较为适合,考虑黄认罪给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后,改判其入狱8个月,同时下令当中两个月与黄面对的另外两案刑期同期执行,其余6个月与黄面对的其他刑期分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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