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新社北京6月28日電 (梁曉輝 黃鈺欽 李京澤)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2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增加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現行行政處罰法出臺於1996年,2009年和2017年先後兩次作了個別條文修改,對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和實施作了基本規定。
本次修訂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完善行政處罰制度,並解決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草案主要從七方面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包括:行政處罰的定義和種類,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許可權,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行政處罰的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式,行政處罰的執行,執法監督。
草案增加行政處罰的定義,明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依法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在行政處罰的適用方面,草案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將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五年。同時,增加上述涉外條款,明確了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在中國域內違法時的法律適用。
在行政處罰實施主體部分,草案增加綜合行政執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完善行政處罰程式,嚴格行政執法責任,更好地保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草案還對行政處罰的程式方面進行了嚴格規定,包括要求公示、全程記錄、細化法制審核程式、完善回避制度等。
在此部分,草案特別增加條款: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並可以簡化程式。
據知,中共十八大以來,先後有近兩百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修改行政處罰法的議案、建議和提案,有關方面也陸續提出修改行政處罰法的意見和建議。此後,行政處罰法修改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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