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報設立讀者來信專欄,旨在為廣大讀者提供一個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呼聲的媒體平臺,歡迎讀者朋友們來這裏講述你們的故事,也歡迎對這些故事以及意見和建議有異議的讀者來電來稿提出反駁。真理不辨不明,讀者的意見並不能代表本報的意見,我們是歷史的記錄者,只為公平正義搖旗呐喊、歡呼鼓勁。我們堅信:講好中國故事,發出正義聲音,這是歷史賦予我們媒體人的神聖使命。客觀公正報導社會現狀,也是我們媒體人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本報將繼續關注讀者反映問題的後續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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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梁澤強,男,50歲,身份證號:44120219660210XXXX,是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與肇慶市樂居實業有限公司被逼無奈,特向貴報曝光我們被高仲勇等黑惡勢力團夥套路貸強迫交易搶奪我們資產的黑幕。涉案人包括高仲勇,男,53歲,番禺番山實業公司總經理,香港居民,以及鄧潤群、孟冠成、陳加良、張慧玲、滕向前、徐福軍、劉蓉、高嘉琦、滕朝霞、梁順萍、盛江平、程峰等人。
一、公開曝光請求
1. 希望借助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以高仲勇為首的涉嫌詐騙、強迫交易、虛假訴訟的「套路貸」黑惡團夥犯罪行為,引起社會關注,希望司法機關儘快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希望司法機關追繳被控告人犯罪所得,返還控告人的合法財產。
二、事實與理由
(一)關於套路貸的違法犯罪事實
被控告人高仲勇夥同鄧潤群、孟冠成、滕朝霞等上述全部被控告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與被害人簽訂超短期的巨額借款合同,並以事先支付「手續費」、「保證金」、「擔保費」、「高額利息」、「介紹費」等名義迫使被害人處於明顯不利的地位;強迫被害人更換由高仲勇指定的施工隊進場施工,強迫交易,從而拖延施工,製造違約陷阱;要求與高仲勇指定的地方商業銀行違法簽訂1.5億元的委託貸款合同,收取「砍頭息」、「擔保費」、「手續費」等;為掩蓋非法行為,採取轉讓債權平賬的方式簽訂巨額「借貸合同」,並製造「虛假的銀行流水記錄」進而提起「虛假的仲裁訴訟」,故意拖延放款時間製造逾期違約陷阱,加大債務數額,明目張膽地提出以債轉股的險惡要求,意圖達到侵吞控告人巨額財產的目的。
1、因控告人投資位於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房產專案,急需一筆資金,經湯楚元(小額擔保公司老闆)介紹認識自稱是番禺番山集團老闆的高仲勇。經交談最後高仲勇答應以借給控告人4600萬元人民幣,利息是3.5/月。隨後簽訂了借款合同(見證據1),並要求控告人把合同簽字蓋章後全部給他,但一直不把合同原件給控告人。
2、高仲勇通過劉容安排控告人與孟冠成、陳加良、張慧玲、滕向前、鄧潤群、徐福軍、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時間分別有10天、18天、20天、30天、60天不等。
(1)2017年11月3日,孟冠成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1500萬元借款合同,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當時高仲勇要求我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人民幣200萬元,由於我們表示資金緊張,無法支付200萬元的居間服務費,高仲勇提出:「可以提供1500萬元資金貸款,並說收到200萬元居間服務費後,在一星期內辦妥人民幣壹億伍仟萬元委託貸款給廣東中天恒基用於經營周轉」。指定鄧潤群收取200萬元居間服務費(見證據 2)
(2)2017年11月13日,孟冠成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900萬元的借款合同,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我公司從未接觸過孟冠成,按高仲勇的要求,我司與廣州市南沙區大崗立景建材經營部簽訂虛假《購銷合同》、《合同終止協議》、《確認》(有證據證明)。
2017年11月17日張慧玲匯款1000萬到梁澤強帳戶,再由梁澤強匯款1000萬到孟冠成。孟冠成於2017年11月13日廣州市南沙大崗泰德勝貿易商行匯入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有證據證明)。
2017年11月12日梁澤強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9萬元;2017年12月20日經梁澤強支付給孟冠成利息18萬;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9萬元;2018年2月11日經梁澤強帳戶支付給鄧潤群利息18萬元,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9萬元;2018年2月11日經梁澤強帳戶支付給鄧潤群利息18萬元,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11.7萬元;利息總計54萬整,擔保費38.7萬元(有證據證明)。
(3)2017年11月21日,孟冠成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2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
2017年11月21日梁澤強帳戶支付給孟冠成利息28萬整元;
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35萬元 ,高仲勇要求我們先支付利息後放款(有證據證明)。
(4)2017年12月20日 孟冠成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500萬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
2017年12月20日梁澤強帳戶支付給孟冠成利息10萬元,
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5萬元。以上利息總24.3333萬元,擔保費12.167萬元(有證據證明)。
(5)2018年1月22日孟冠成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1000萬元借款合同,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
2018年1月22日梁澤強支付給孟冠成利息20萬元;同時
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13萬元,合計33萬元。先支付利息後放款。
2018年3月6日梁澤強帳戶支付給孟冠成利息6.667萬元;
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4.3333萬元(有證據證明)。
以上利息總計26.6667萬元,擔保費17.3333萬元。
(6)2018年1月23日,孟冠成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460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該筆借款梁澤強支付給孟冠成利息131.2667萬元,同時支付
給盛江平擔保費85.3233萬元(有證據證明)。
(7)2018年1月23日,孟冠成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350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2月9日梁澤強支付給孟冠成利息70萬元;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29萬元。先支付利息後放款。 以上利息總計60.6667萬元,擔保費39.4333萬元(有證據證明)。
(8)2018年1月23日,陳加良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30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2018年5月5日梁澤強支付給陳加良利息56.4萬元元;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25.87萬元,先支付利息後放款(見證據 11)。
(9)2018年6月1日,陳加良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20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9天,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該筆借款由梁澤強支付給陳加良利息26萬元,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9.7067萬元(有證據證明)。
(10)2018年6月12日,陳加良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15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該筆借款由梁澤強支付給陳加良利息18.4萬元,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6.565萬元(有證據證明)。
(11)2018年6月19日,張慧玲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1002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
2018年6月19日梁澤強、梁志浩支付給張慧玲該筆借款利
息118.24萬元,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40.8148萬元(有證據證明)。
(12)2018年7月2日,陳加良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3000萬元借款合同,實際支付2630萬元,借款期限10天。該筆借款由梁澤強支付給陳加良利息219.356萬元,同時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70.251萬元(有證據證明)。
(13)2018年7月13日,陳加良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20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該筆借款梁澤強支付給陳加良利息20.4萬元,支付給盛江平擔保費6.0667萬元(見證據 16)。
(14)2018年7月20日,陳加良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17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指定由廣州市華培擔保有限公司擔保。
2018年7月19日,梁澤強支付給陳加良該筆借款總利息16.5467萬元,支付給盛江平總擔保費4.641萬元(有證據證明)。
(15)2018年7月31日,張慧玲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50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7月31日,梁澤強支付給張慧玲該筆借款總利息44.6667萬元,支付給盛江平總擔保費11.05萬元,合計55.7167萬元(有證據證明)。
(16)2018年8月29日,滕向前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1365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8月28日梁澤強支付給滕向前該筆借款總利息97.37萬元,支付給盛江平總擔保費17.745萬元(有證據證明)。
(17)2018年9月27日,孟冠成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30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9月27日梁澤強支付給孟冠成該筆借款利息13.3萬元,支付給盛江平總擔保費9000元(有證據證明)。
(18)2018年10月11日,孟冠成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250萬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30天。
2018年10月10日梁澤強支付給孟冠成該筆借款利息10.5萬元元(有證據證明)。
(19)2018年12月5日,鄧潤群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借款金額為9393萬元的虛假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8天(有證據證明)。
該借款不是真正意義上借款,而是在之前多筆借款的本金、高額利息及各項擔保費、手續費的基礎上的匯總,意圖通過這份合同掩蓋原來各種違法行為,進而提起虛假訴訟、仲裁,實施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20)2018年9月27日,徐福軍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借款金額:3000萬元,實際支付金額2845萬元(有證據證明)。
(21)2017年11月8日,被控告人高仲勇以廣州市番禺區海興有限公司名義與我們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華南新城支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1.5億元,而實際支付1.2億元。約定借款日期:2017年11月14日、2018年3月1月、2018年3月7日(有證據證明)。
①我們從未見過廣州市番禺區海興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滕朝霞,此合同是按番山集團高仲勇的要求辦理的。
②支付委貸1.2億利息1771.3285萬元,支付給梁順萍擔保費為1811.7978萬元,砍頭息及擔保費合計3583萬餘元。
2017年12月22日梁澤強支付梁順萍擔保費19.6萬元;2018
年2月11日梁澤強支付梁順萍擔保10.167萬元;2018年2月28日梁澤強支付廣州市番禺區海興有限公司4萬元放貸手續;2018年3月1日梁澤強支付梁順萍擔保費132萬元;2018年3月6日梁澤強支付梁順萍擔保費231萬元;2018年3月6日梁澤強帳戶支付梁順萍擔保費6萬元;2018年3月6日梁澤強支付廣州市番禺區海興有限公司放款手續費7萬元;2018年4月8日梁晏彰支付梁順萍擔保費195.8萬元;2018年7月4日梁澤強支付梁順萍擔保費596.9982萬元;2018年8月29日梁澤強支付梁順萍擔保費449.5042萬元;2018年12月12日梁志浩支付梁順萍擔保費159.8788萬元(有證據證明)。
以委託貸款方式引誘被害人向其借款,表面上有還款來源,實則製造違約陷阱、控制放款時間實施套路貸的犯罪行為。
①從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中天恒基向番禺海興有限公司受託農村商業銀行借款1.5個億,但實際借入1.2億。共支付給農商銀行利息17713284.01元、支付給番山集團(高仲勇)指定收款人番禺海興公司及梁順萍保證金、擔保費、一次性手續費共13412649.69元。
②上述1.2個億的借款,需事先扣除一年借貸利息及付給番山集團等人各項手續費、擔保費共31123933.72元,中天恒基真正所能使用的資金只有88876066.28元,但中天恒基要背付卻是1.2億的利息。
③高仲勇與廣州農商行番禺華南新城支行的人員相互勾結,故意拖延放款時間,製造違約陷阱,使得我們預期使用的委貸資金不能及時到位,故而導致無法償還向高仲勇等人的短期借款,加大資金債務,增加高仲勇所控制的債權。在中天恒基多次申請放委貸時都以種種理由拒絕和拖延,迫使中天恒基在委貸沒有到位的情況下,提出用信用貸款借入給中天恒基運營,並在收取高額利息的前提下還加收擔保費。
(二)關於強迫交易的違法犯罪事實
高仲勇要求必須將控告人原來的施工隊更換成他的施工隊,為此控告人付出了1600萬元補償款的代價。再一次屈服了番山集團高仲勇的軟暴力。高仲勇指定的承建人是程峰,施工隊的名稱湖南方源建築工程公司。給我們簽訂的合同誘餌是:一是施工隊墊資承建;二是保證在18個月內完成全部工程,超出18個月不需要我們付一分錢的借款利息。
然而,在更換施工隊後,高仲勇他們不但沒有墊資施工,反而百般刁難,故意拖延施工,使我們不能在正常時間內實現銷售回款。又一次進入了他們製造的違約陷阱中,進一步加大了我們的資金負擔。使得本應在2019年5月26日交付驗收的專案工程至今沒有完工交付,使我們不能夠通過竣工驗收,實現銷售。其目的就是他們於2019年底提出的「以債轉股」的軟暴力,妄圖侵吞我們的全部資產(有證據證明)。
2018年12月21日,被控告人高仲勇基於非法佔有目的要求其將在建鼎湖新境界花園中的四套房產在未付款的情況下網簽到其指定的人高嘉琦名下(有證據證明)。
(三)關於虛假訴訟違法犯罪事實
2018年12月5日,鄧潤群與廣東中天恒基環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借款金額為9393萬元的虛假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8天(見證據 28)。
該借款數額不是真正意義上借款,而是在之前多項借款的本金、各項擔保費、手續費及高額利息的基礎上的匯總,番山集團高仲勇意圖通過這份合同掩蓋原來各種違法行為,進而提起虛假仲裁訴訟,實施佔有他人財產的真實目的(有證據證明)。
控告人從未接觸過鄧潤群此人,該合同是按番山集團的高仲勇要求分別簽訂的《企業借款合同》、《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共6份,其中有三份空白,至今沒給控告人任何一份原件合同。
被控告人為了做銀行流水痕跡,自2018年12月6日共分5筆從廣州市南沙區大崗萊亞貿易商行劃款9393萬元,隨後控告人按照高仲勇的要求,分別將該筆借款轉回番山集團指定的帳戶(有證據證明)。
2019年3月8日,高仲勇指使鄧潤群立即進行仲裁訴訟,查封、凍結了我公司資產(有證據證明)。
2020年1月21日,高仲勇又提出以債轉股的方式企圖將我公司資產全部侵吞(有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仲勇及其同夥,之所以借給被害人錢,並不是以獲得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通過借款方式實施對被害人資金、專案的控制,從而實現非法佔有他人全部財產的目的。是極其險惡的「套路貸」大鱷。
高仲勇及其同夥,主觀上基於非法佔有目的,以能夠借給控告人所急需的資金和後期資金為由,使控告人產生可按時還款的錯誤意識,進而與其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共計21次,以「利息」、「擔保費」、「手續費」等名義直接騙取控告人5000餘萬元人民幣,客觀上使控告人承擔巨額「虛假債務」侵害了控告人的巨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被控告人高仲勇及其同夥涉嫌「套路貸」詐騙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性質惡劣,依法依法應予立案懲處。
本人梁澤強保證所有提交的資料真實,願承擔全部責任。
受害人:梁澤強
肇慶市樂居實業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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