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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朱顯偉,男,漢族,出生於1951年4月20日。廣寧縣廣順石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9月5日。我是廣寧縣廣順石料有限公司原合夥人(原實際出資經營人,創始人)。
在2014年9月20日,廣寧縣廣順石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譚沛文 與餘永強,陳廣成雙方簽約合作經營廣寧縣廣順石料有限責任公司江屯鎮帶角建築用花崗岩石場協議書,雙方約定了各自的職責與違約責任。合作期限八年,從2014年9月至2022年12月止。
事實情況,在雙方合作協議生效後,餘永強、陳廣成倆人並沒有履約合作協議的責任,現場正常生產,在給予幾次機會後還是未能正常現場生產,在2016年5月廣寧縣廣順石料有限公司向廣寧縣人民法院起訴被控告人餘永強,陳廣成等人,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以及請求賠償損失等。
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廣寧縣廣順石料有限公司向廣寧縣人民法院起訴被控告人餘永強等人,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以及請求賠償損失等。被控告人餘永強提出了反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以及請求賠償經濟損失780多萬元等。在訴訟中,被控告人餘永強單方委託被控告人肇慶市測量隊、肇慶市中鵬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肇慶永輝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涉案石場開採量及投入成本情況進行測量、評估。
被控告人肇慶永輝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根據被控告人肇慶市測量隊、肇慶市中鵬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測量數據及資金審計報告評估被控告人餘永強的投入為6776280元。一、二審法院採納了該評估報告並據此作出了判決。
第二部分 虛構事實與數量、提高開採量和投入成本
一、肇慶市測量隊出具的《廣寧縣廣順石料有限責任公司江屯鎮帶角建築用花崗岩礦場範圍內土、石方數量測量報告書》測量的碎石和開炸角石計算結果【開炸角石總方數37887.5立方米、碎石總方數1459.8立方米】和礦場範圍內的土方計算結果【總挖土方數442504.8立方米、總填土方數5526.3立方米】存在虛假、背離客觀事實,幫助被控告人餘永強騙取利益。
①【測量範圍虛構】案涉石場是一個舊石場,石場多年前亦已開採,被控告人餘永強是在舊石場的基礎上開採,廣東省有色金屬地質局九三三測繪報告中也已明確案涉石場有陳舊開採痕跡。被申請人控告人入場前就已經有了道路和堆場。測量報告按現狀把被控告人餘永強入場前已挖的土方及堆場石頭也列入測量範圍。
②【礦場範圍內的土方計算結果存在虛假】被控告人餘永強與廣順公司共同確認,自合作以來涉案石場挖土方工程造價為52.6192萬元,其中礦場挖土方工程費用為44.0442萬元,進礦場道路挖土方工程及工作區平臺挖土方工程費用為8.575萬元。從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來講,被控告人餘永強完成的總挖土方數不可能有達到442504.8立方米之多。
③【開炸角石、碎石計算結果存在虛假】涉案石場作出的2014-2016年度的礦山儲量年報【相關報告在國土部門均有備案】數據顯示:涉案石場截至2014年12月資源儲量為109.9萬m³,2015年12月資源儲量為109.7萬m³,2016年12月資源儲量同樣為109.7萬m³。其中2014年12月對比2011年6月的資源儲量減少的25.7萬m³均為覆蓋層剝離量,2015年12月對比2014年12月資源儲量減少數量為0.2萬m³,2016年12月對比2015年12月資源儲量變化為0。以上礦山儲量年報內容已非常清晰反映:廣順公司與被控告人餘永強合作期間開採的資源量僅為2000 m³。也就是說即使2015年度所減少的資源全部為堆積在涉案石場的角石及碎石,其數量也遠遠無法達到測量報告認定的39347.3 m³。
二、肇慶市中鵬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顯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期間資金支出總額為5805991.09元存在虛假,幫助被控告人餘永強騙取利益。
首先,鑒定機構僅憑被控告人餘永強單方提供的收據、其單方製作的支出證明單,送貨入賬單作為鑒定依據,其真實性、合理性無法確認。
其次,未能提供正式發票的金額達到4179589.33元,即使在有發票的款項中,也缺乏證據證明該款項為涉案石場實際支出的。
再次、審計報告第3頁第二段明確陳述,其無法對支出的真實性、相關性、完整性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說明審計報告也不能完全證明資金支出總額5805991.09元是被控告人 餘永強為涉案石場支出的
三、肇慶永輝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書》所作出的評估價格結論不真實,存在虛假,幫助被控告人餘永強騙取利益。
①【礦場範圍內的土方評估結論虛假】根據《評估報告書》中建(構)築物、物料及土方工程價格評估表1的記載:第1項「礦場挖土方工程」的數量為「385567.3/ m³」,按照7元/ m³的評估單價,評估土方工程價格為269.897萬元。第2項「進礦場道路挖土方工程」的數量為「21064.5 m³」,按照11元/ m³評估單價,評估土方工程價格為23.171萬元。第3項「工作區平臺挖土方工程」數量為「28312.7 m³",按照11元/ m³評估單價,評估土方工程價格為31.144萬元;第4項「工作區到礦場路挖土方工程7560.3立方米」, 按照11元/ m³評估單價,評估土方工程價格為83160元。以上4項合計評估價格為324.212萬元。
控告人朱顯偉認為,由於以上4項評估價格所依據的數據是肇慶市測量隊出具的虛假數據。故對以上4項評估價格也是虛假的。被控告人餘永強與廣順公司共同確認,自合作以來涉案石場挖土方工程造價為52.6192萬元,其中礦場挖土方工程費用為44.0442萬元,進礦場道路挖土方工程及工作區平臺挖土方工程費用為8.575萬元。評估價格【324.212萬元】遠遠超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確認的結算金額【52.6192萬元】。
②【開炸角石、碎石評估結論虛假】根據《評估報告書》中建(構)築物、物料及土方工程價格評估表1第20-23項的記載:涉案石場堆積的石料中,「開炸角石」及「碎石」的總數量為39347.3 m³,評估單價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價格(角石為32元/ m³,碎石為51元/ m³)計算出總價格為12.8685萬元。
控告人朱顯偉認為,首先,由於以上評估價格所依據的數據是肇慶市測量隊出具的虛假數據,故以上評估價格也是不真實的。其次,關於角石及碎石評估單價也不符合雙方約定。根據合同約定,被控告人餘永強所開採的角石和碎石必須要達到合同約定的「建築用石料」等級才按照合同約定的單價(開炸角石為32元/ m³、碎石為51元/ m³)計算。但是涉案石場所堆積的石料完全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建築用石料」等級,評估公司在未對石料進行等級測評的情況下逕直按雙方約定的單價對石料進行評估,這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及評估規則的,這明顯是幫助被控告人餘永強騙取利益。
③【生產線評估結論虛假】根據評估報告設備價格評估表2顯示:生產線建成時間為2015年4月30日,評估價格為1711200元。
控告人朱顯偉認為,首先,被控告人餘永強沒有提供購買生產線等設備的「買賣合同」、「發票」等能證明其價值的相關資料,故評估公司對生產線的評估結論缺乏依據。其次,事實上,被控告人餘永強投入的該生產線是二手設備, 2016年發生糾紛時,雙方在現場看見生產線等設備已全部嚴重生銹,其中個別有銘牌的設備上顯示設備生產日期為2000年。而報告評估基準日為2016年7月13日,截至評估時涉案的生產設備都已經使用了十多年,報告稱使用了重置成本法估價(需考慮設備的折舊),但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折舊年限更短,僅為5年,而涉案的生產線在進行評估時已經使用了十多年,按照上述規定早已屬報廢資產了,但評估公司竟然評出了1711200元的高價,這明顯是幫助被控告人餘永強騙取利益。
④【其他設備設施評估結論虛假】涉案石場中由被控告人餘永強建設的攔砂壩、地磅等根本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驗收,特別是地磅,安監部門已經明確告知不符合要求,要求重建。實際上,很多設備都是無法正常使用的。但是評估公司居然將所有的這些建(構)築物、設備按能正常使用的情況進行評估,且評估價格明顯高於甚至嚴重偏離設備設施實際價值及市場價值的高價,這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和評估規則,也是明顯幫助被控告人餘永強騙取利益。
第三部分 法律依據
被控告人餘永強在訴訟中夥同與其單方委託的被控告人肇慶市測量隊、肇慶市中鵬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肇慶永輝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在對涉案石場開採量及投入成本情況進行測量、評估過程中存在虛構事實與數量,提高開採量和投入成本並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騙取控告款項750餘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之規定,被控告人餘永強、肇慶市測量隊、肇慶市中鵬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肇慶永輝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涉嫌詐騙犯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特向香港法治報社致信一封,強烈請求全文登報披露為盼!
注:以上披露,如有虛假,朱顯偉承擔法律責任。
受害人:朱顯偉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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