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法分為六章,對家庭暴力的範疇、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家庭暴力的範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駡、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法律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當事人因故無法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情況下,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請。
此外,法律規定,緊急情況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法律明確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措施。當發現這類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學校、幼稚園、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強制報告義務,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上述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則要求給予特殊保護。
反家暴法附則中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有同居關係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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