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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发明人黎莲威因伪造证据被罚10万元

2016年04月26日 14:15:24  來源:新华网

【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一起返还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香港发明人黎莲威和安业公司因伪造证据,干扰正常诉讼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由此引发一系列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情节恶劣,被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某、蔡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黎莲威罚款10万元,对安业环球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水或汽管连接装置是用于方便管件接头的一项专利技术,发明人是香港居民黎莲威。20098月,原股东黎莲威、陈某将涉案专利权注入原告一插得公司(下简称原告公司),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资产。同时,新股东陈某、何某、宋某三人总出资款920万元认购获得原告公司40%股权,融资进入后,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但在经营过程中,两派股东发生矛盾,原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黎莲威与安业环球有限公司(下简称第三人公司)恶意串通,私自将涉案专利转给蔡某持有。201111月,公安机关以黎莲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20125月,原告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被告黎莲威、第三人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原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依约将涉案专利转回给第三人公司(由蔡某代持)。

承办合议庭在办案中发现,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联,以及在专利转让过程中有不合逻辑的疑问之处。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意形成过程、转让协议的真实性等方面来看,都不符合常理。

争端始发,原告先后报警、登报声明、提起两起诉讼、坚持要求鉴定;但被告取走公司财物、印章,被刑事立案侦查,之后在一、二审庭审中坚持认为《专利转让协议》客观真实,并同意对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当广东高院在向公安机关调取鉴定结论前向黎莲威释明,公安机关已口头告知印章形成时间并非落款时间,该协议涉嫌伪造依法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黎莲威表示坚持上诉意见。

但是在广东高院调取鉴定结论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后,被告发生戏剧性的反应,申请撤回上诉,其代理律师随后函告广东高院当事人无法就转让协议涉嫌伪造的相关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终止对其委托代理。

法院审理认为,黎莲威以虚构的专利转让协议为基础转走原属于原告某公司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蔡某作为第三人公司的指定代持人,负有向原告某公司返还涉案专利权的义务。据此,原告某公司请求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莲威、蔡某撤回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同时,将黎莲威、第三人公司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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