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海峽網報導,在立法會審議近一年半的《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法案昨日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表決通過.負責細則性審議的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法案擴大了刑事員警當局主動作出非現行犯情況下的拘留情況。
在立法會審議近一年半的《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法案昨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表決通過。
另外,法案亦允許向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可申請成為輔助人,以協助被害人進行家庭暴力罪的刑事訴訟程式。
關翠杏昨日在引介法案意見書時表示,政府於2014年12月30日向立法會提交了本法案。小組委員會為完成法案的審議工作,先後舉行了十四次小組會議,政府派出代表列席了其中的八次小組會議。
由於法案最初文本規定,當涉及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時,是否適用本法案是取決於該行為的後果,只有行為的“後果非屬輕微”法案才有適用之地。然而,不論從理論上或實際操作上看,這標準都不是一個合適的客觀標準。而且社會對此標準亦多持有反對之聲,因此,委員會為了解決這個困境,並為法案日後能順利執行的目的,經過與政府多番溝通並在聽取與法案相關的社會各方意見後,決定訂定獨立的“家庭暴力罪”,以避免在執法上難以適用“後果非屬輕微”這標準。在小組委員會的一致同意下,由立法會顧問團與政府,以新的方向一起合作重擬法案的新文本。最終,在雙方的努力合作下,法案新文本得到確立,以下是新文本的主要內容。
提案人提交法案的立法意圖有三個:
第一: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二:處治家庭暴力行為,
第三: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
委員會認為在尊重及體現提案人的立法意圖下,將法案標題更改為《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更為合適。
法案第一章的一般規定,明確指出法案的五項核心價值,第一,尊重基本人權和人格權;第二,促進家庭和諧;第三,和平解決人與人之間的衝突;第四,採取綜合性措施以應對家庭暴力,以及第五,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
對於法案討論的焦點之一“家庭暴力”,相對法案最初文本,現時有了新的界定,任何人只要對屬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內的其他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性方面的虐待行為,即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再等同傷害身體完整性等行為,家庭暴力是一項“虐待”行為。
至於親屬關係,法案指的是,因婚姻、血親、姻親和收養而建立的關係。等同關係是指,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關係、前配偶關係、監護或保佐關係,以及在共同生活下照顧及保護特別脆弱的人的情況。
法案第二章規定了,社會工作局負責行政方面的工作。協調家庭暴力預防工作、標識相關危險情況,及執行一般保護措施都屬於社工局的職責範圍。
法案第三章規定,社工局負責制訂具綜合性質的家庭暴力“預防計畫”,以及宣傳如何預防家庭暴力。而且社工局需為此舉辦培訓課程,目的是使執法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士能對家庭暴力有足夠的認知。
法案第四章規定了兩種的保護及援助措施,受害人除了可以受到“一般保護措施”的保護外,亦可以請求採取“員警保護措施”。
一般保護措施是指,暫時安置於社會服務設施、提供緊急經援助、給予治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以及獲得緊急司法援助等支援措施。
而員警保護措施是指,由員警實體護送受害人到醫療機構、返回事發地點或住所、又或護送受害人到社會服務設施。
另外,為了擴大受保護及援助的範圍,法案規定,對於尚未發生但卻存在發生家庭暴力危險的情況,行政當局亦應作出跟進。
法案第五章的處罰制度,第一節就刑事實體法方面,訂定了“家庭暴力罪”,凡實施家庭暴力罪的人可被處以一年至五年的徒刑。訂定獨立的罪名除了可以解決“後果非屬輕微”的問題外,亦由於家庭暴力罪涉及的不單是身體完整性的保護,而且亦與人的尊嚴保護有關,應該獨立規定。這種立法模式,還可以避免觸動刑法典內的多項條文的修改,以保持刑法典的整體完整性。而第二節就刑事訴訟程式方面作出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涉及家庭暴力罪的刑事訴訟程式的機制,尤其在保護受害人方面的程式機制。其中法案擴大了刑事員警當局主動作出非現行犯情況下的拘留情況。另外,法案亦允許向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可申請成為輔助人,以協助被害人進行家庭暴力罪的刑事訴訟程式。
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表示,《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獲得立法會通過,不單只體現了特區政府、立法會致力回應社會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訴求;而更重要的意義是,藉此可從法律上制定出特區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的總體框架及操作程式,從發現家庭暴力到政府和司法介入,再從受虐人保護到施虐人責任承擔,以至協調機制、統籌部門、官民合作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可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功能不單強化了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工作的協同性,同時亦加強了相關主管實體執行實務工作的法律依據及基礎。特區政府深信《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將可進一步阻嚇家庭暴力的產生;倘若不幸發生家庭暴力,亦能及早發現並即時向受害人提供緊急保護,同時向施虐人進行刑事追責。當然,當局會更加重視持續推廣宣教工作,盡最大努力去減少家庭暴力的產生。上述種種,全部正面回應了聯合國就澳門特區防治家庭暴力政策及工作所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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