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成都女子小陳從原單位辭職後忿忿不平,在微信朋友圈內大罵前任公司,並列舉公司“七宗罪”。被原公司被告上了法庭。當地法院審理認為,小陳的行為因影響面較大,情節較為嚴重,存在對該公司的名譽侵權,法院依法判定其登報道歉,為公司消除影響。
事實上,近年來,個人在微信、微博等自媒體發表言論,最終造成侵權並惹上官司的事,已經不在少數。當然,此前更多的是與明星、名人有關,而成都陳小姐被法院判定“登報道歉”,則是屬於普通人在自媒體中因言論不當而惹上官司的案例。
對於這一事件,許多人可能會問:個人有怨氣,發幾句牢騷都不可以嗎?個人的自媒體僅對少數的朋友、親友開放,是否屬於公開的言論場所?
我們來看看成都金牛區法院對陳小姐此案的審理。法院認為,陳小姐的朋友圈達100多人,已經具備“影響較大、傳播速度較快”的相應規模。法院的判定,有很明確的量化標準:朋友圈達100多人,人數較多!
此外,法院審理認定,陳小姐所發的公司“七宗罪”等內容,言論中包含了侮辱、醜化的內容,“致使公司名譽及名譽感均受到損害”。因此判令陳小姐“立即停止對該公司的名譽侵權行為,並在本地權威報紙刊登賠禮道歉聲明,為該裝飾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有了微信、微博等自媒體,以及各社交媒體,似乎每個人都可以將自己的想法“大聲說出來”。沒錯,是可以說出來,但,說的內容與尺度,必須是有限度、有限制、有分寸的!不然,每個人都“大聲說”、“大膽說”,顯然會亂成一鍋粥!
在西方發達國家,對任何個人或團體,在發表個人訴求時,都有明確的要求和限制。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可能比我們的更細緻、更嚴格、更有序,這也是西方許多國家,為什麼許多普通民眾都專門花錢請私人律師,就是為了隨時諮詢、瞭解自己在日常生活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把握好自己的法律邊界!
自媒體表面上是“自由的、隨意的”,但是,任何一個國家、地區,肯定都是對民眾個人的表達有所限制,有一個明確的“邊界”,最起碼的要求是,不能造假、侮辱、醜化,不能損害他人名譽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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