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股份合作公司,是集體經濟的其中一種形式,在一些先發展起來的地區,為了體現社區居民自治,保護社區居民權益,也為了對外經營與合作的需要,按公司法,把居民的權益等作為股份,一起合股而成立的公司。
這樣的公司,看起來是小公司,但其中的奧妙卻大得驚人!
據2013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深圳全市有942家社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29.3萬人,資產總額達1186.53億元,擁有集體土地、山林608平方公里。換言之,只占全市企業總數的1.8‰的社區股份合作公司,卻擁有全市約1/3土地;只占深圳全市人口的2%公司股東,卻是占到全市85%人口的房東。
就是這樣的看起來不起眼的社區股份公司,有負責人竟一次就收受開發商賄賂3100萬元,而且還牽涉了多名深圳的局級、處級幹部!
公司級別不高,公司人員不多,公司規模也不算多大,但因為公司持有發達城市、一線城市的黃金寶地等稀有資源,公司負責人、往往也是社區負責人、村委會主任身份的最基層的“村官”,竟然收受的賄賂也大得驚人!
這,再一次印證了,沒有監督,沒有陽光,就一定會滋生腐敗!
據介紹,這些社區股份公司、當地村委會的負責人,權力高度集中,監督形同虛設,幾乎是獨斷專行,往往不執行公司章程,不遵守集體決策程式,可以隨意揮霍集體資金,或者設立了“賬外賬”,逃避監管。個別股份合作公司表面繁榮,但實際上集體資產早已被公司管理層貪污挪用,成了一個“空殼”,只剩下“負資產”。
據統計,2005年以來,深圳共查處社區股份公司案件180多宗,其中近50%是社區股份公司董事長違紀違法案件,查處董事長、副董事長110多名。
這些股份合作公司的負責人,之所以能長時間膽大妄為,最關鍵的一點是缺少有效的、真正的監管!社區的居民、公司的股東因為不清楚公司的具體情況,每年年底能分到錢就不再過問,事實上那些公司的負責人根本也不讓村民過問;而工商、稅務部門只關注公司運營的法定手續、交納的稅務情況。這些村官嚴格意義上,沒有級別,沒有行政編制,不算真正的官員,所以當地紀檢等部門也極少過問。時間一長,公司負責人自然就無法無天了。
有利益的地方,不管體制內還是體制外,不管級別低到多低,都必須建立起有效的、嚴格的監督機制。否則,蟻穴多了、大了,大堤豈能平安?!
據悉,深圳市正在根據這類社區股份制公司的特點,制定相關條例,從這類公司的資金、資產、資源等入手,對全市集體資產加強監管。深圳市這些年來出現的這類公司嚴重腐敗的問題,其實,對全國正在發展的其他省市有極大的借鑒和警示作用,各地應當針對當地集體經濟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類似問題,提前做好監管,不能總是在出了大事了才來“表示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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