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省成本,隨意處置、傾倒化工危廢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6月17日,由湖南省長沙市檢察院起訴的彭某等7名被告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法院依法判決彭某等7人共同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連帶支付因處置寧鄉市、長沙縣境內環境損害相關費用共計41萬餘元,並通過長沙市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15年底,彭某經被告鄭某介紹,認識了嶽陽市雲溪區大洋溶劑化工廠(下稱大洋廠)出資者和經營者葛某。葛某經營的大洋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化工殘留液,急需處置。為節省處置費用,葛某以每噸3200元左右的價格將大洋廠約110噸化工殘留液交給彭某非法處置。彭某承諾給鄭某每噸500元的提成。
2016年1月28日和3月6日,彭某、鄭某兩次從大洋廠運出40餘噸化工殘留液,讓明知是化工殘留液且沒有辦理轉移危險廢物手續的被告方某駕駛貨車運至長沙縣和寧鄉市灰湯鎮,交給沒有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被告魏某處置,魏某又將化工殘留液交由張某處置。張某將一部分化工殘留液放在長沙縣榔梨鎮一個廢棄的工廠內。魏某、張某將另一批化工殘留液交給劉某處置。2016年3月7日,該批化工殘留液在甯鄉市劉某家旁公路卸貨過程中發生洩漏,被當地群眾發現並報案。這兩批化工殘留液分別重2.5萬公斤和2.4萬餘公斤。經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該批化工殘留液PH≤0.4。
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湖南省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對該案造成的損害進行了鑒定評估。該案中的污染物來自大洋廠的反應釜底殘留物,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
2017年3月,寧鄉市法院作出判決:彭某等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二年零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至3.5萬元不等。2018年下半年,長沙市檢察院啟動民事公益訴訟前置程式,督促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該院依法向長沙市中級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彭某等人共同支付危廢物及受污染土壤的處置費,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6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張吟豐 通訊員 高琴 郭夢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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