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海南省日前出台《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公安、市场监督、及旅游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的职责,适用于在海南本岛从事租赁业务活动的游艇。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口游艇码头(何玫摄影)
《办法》规定,从事租赁业务活动的游艇航行距岸不得超过20海里。企业法人申请从事游艇租赁业务,应提供足额的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材料(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按照不低于50万元/人,人数按游艇适航证书核定的乘员定额数计算;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不低于500万元)。申请人需与游艇所有人签署的游艇委托租赁协议,明确由申请人承担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等,并须向住所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人未与承租人订立合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服务。
三亚鸿洲游艇码头(何玫摄)
《办法》提出,经营人应当拥有一定规模的游艇和泊位,自有游艇不少于5艘(其中40英尺以上游艇不少于2艘),以及满足游艇停泊的泊位(含租赁泊位)。经营人应按规定,对乘艇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未经备案从事游艇租赁业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将被处理。
《办法》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经营人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香港文汇网记者 何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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