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正欣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公开宣判。经审理,法院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张正欣贪污违法所得的5家公司的100%股权,以及张正欣转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亚名下的相关银行存款、房产、地块及其孳息。张正欣案是我国第一起向境外申请诉前保全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同时也是一起涉案金额超过3.6亿元的公职人员贪污大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正欣涉嫌于2001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青岛华东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该公司资金。张正欣用部分侵吞款购买青岛华东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再通过分红等方式继续侵吞上述两家公司资金并购买该两家公司股权,涉嫌贪污共计折合人民币3.6245亿余元,并最终取得该两家公司100%股权。其间,张正欣用部分赃款注册成立三家公司用于转移违法所得,并将部分赃款转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地块等。
案发之前,张正欣曾任青岛饮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官居副厅级。然而,身为大型国企“一把手”,张正欣早在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暴露之前,就将妻女安排到了澳大利亚,可谓“裸官”。2014年11月4日,张正欣自知早晚要东窗事发,主动潜逃境外。2016年5月17日,张正欣在澳大利亚死亡。
就在张正欣死亡两天后,最高检发布消息称: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交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青岛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张正欣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
张正欣虽然已经不在人世,但其案情并非“死无对证”。更重要的是,不论他是生是死,有关部门必将采取一切法律措施,全力追回张正欣隐匿、转移的非法资产。
在庭审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正欣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逃匿境外后死亡,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上述张正欣实际持有、控制100%股权的5家公司及其转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亚名下澳元共计1327万余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块及孳息高度可能属于张正欣实施贪污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予以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不久之前,12月9日,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布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道: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
针对这一情况,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史卫忠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如今,张正欣生前转移至海外的资产被没收,彰显了我国法律的效力与威严。任何腐败分子,不论身居何地,是生是死,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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